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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从此不再是“法盲”—P2P监管细则抢先看

互联网金融从此不再是“法盲”—P2P监管细则抢先看 银票网官微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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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

金融互联网化


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2013-2014年是行业井喷期,2015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展开,市场开始进入波动和调整期,而2016年低息将成为常态,而资产荒成为伴随很多平台的一个运营难题,也间接促成了行业发展模式和内部平台之间竞争的激烈化。几乎可以看到,未来单纯对接理财端的线上产品销售模式已经很难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空间,而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核心的金融科技产品将一定程度上承接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重任。


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的逐步成熟与深入应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将逐步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推动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提升。科技带来的客户行为变化处于变革的最中心。这种变化呈现出用户体验至上、安全意识薄弱、喜欢即时消费、对信息高度知悉、价格敏感、社交联系紧密、从众心理普遍、自我认识与自我推销能力提高、消费主权上升等显著特征。


互联网给金融行业带来的不是“冲击”而是变革的力量,是传统金融行业工作效率的提高,是原有金融产品模式创新的动力,也是普通金融用户追求优质金融服务的道路。不同以往,这种变革源自传统商业模式的改变,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金融与互联网并非互相竞争的对手,而是互相渗透,相互补足的合作对象。未来呈现出的格局将是,互联网与金融共同挖掘自身潜力,挖掘对方潜力互相促进的时代。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而实体经济因用户行为的变化产生变化,用户行为因互联网转变,所以金融行业也必然跟随互联网转变。


(图片来自艾瑞报告

 

越来越多的金融行为通过互联网来完成


当前,国内间接融资市场发达,商业银行是举足轻重的金融中介机构。由于银行在客户开发、流程优化、渠道多样性方面响应较慢,导致消费者需求和银行服务之间出现断层。这些被定位更为清晰的非银行机构和新商业模式等迅速填补,如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P2P等。2015 年,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预计达到11.75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5.5%),移动支付规模达到9.07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1.4%);P2P 网络借贷规模约9823.04亿元,平台累计达到3858家;众筹平台达到283家,募集资金约114.24亿元;2015 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融资案例共253起,融资金额约380亿元。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虽然在整体金融市场的规模占比依然较低,但从数据体量看,未来互联网金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P2P市场的无序、混乱


当然,互联网金融在市场趋利的情况下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以P2P行业为例。2015 年3858 家P2P 平台中,问题平台多达1263家。尤其是通过资金池进行拆标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极易因流动性问题被“挤兑”倒闭。其中,“e租宝”事件成为全球受害人数最多的庞氏骗局,在短短半年时间内约有90万客户被卷走资金500亿元;“泛亚”事件涉及资金规模高达430亿元,投资者超过22万。按监管法规要求落实“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P2P平台寥寥无几,正式完成系统对接的P2P平台不足10 家。此外,风险揭示与投资者教育也亟待确定行业标准。


 

综合以上情况,互联网金融只有回归金融本质,才能避免昙花一现,行稳致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行业需要健康有序的行业环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了2016年的重点工作。这一方面要靠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管控;另一方面也要求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从业者加强自律,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规范发展。


一是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公约加强自律。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各细分领域的行业协会,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行业的准入门槛,并通过行业公约敦促企业规范经营,作为监管的辅助与延伸,保障整个行业的稳健经营,创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是建立信息披露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企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应加速建设相对统一的信息披露体系和规范,全面披露相关经营数据、项目信息、审计意见等,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P2P监管细则正式发布


于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1.界定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2.确立了网贷监管体系,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租金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3.明确了网袋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督。

4.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5.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6.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失常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互联网金融兴起有深刻的技术和时代背景。应借助互联网金融兴起的东风,有效的监管,以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科技改进金融体系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年轻客户、中小微企业等,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部分图文综合自:财新网、艾瑞报告、互联网金融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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