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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月”重温《安法》主要负责人与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正确认识职责的实质

“安全月”重温《安法》主要负责人与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正确认识职责的实质 唐山安全生产培训
2024-06-06
1

分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时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职责的实质,既不要照搬照抄安全生产职责、又要实事求是地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分解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什么是“安全责任分解”?

安全责任分解是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个具体化的抓手,重在理清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融合“组织架构、制度流程、工作模块”的内容,融入工作依据和流程,展现体系的具体结构,以清单列表的形式,让公司全员提升大局观,明白自己的分工职责,获取更全面的信息,达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程序、检查有标准、问题有处理”的状态。

从事的角度理清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内容、模块分类、具体事项,并逐一对应到具体岗位,为每件事找到责任人。

从岗位的角度:归集明确了每个岗位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工作标准,而不再分散在各个文件中,为每个人明确了责任事项。

安全责任清单包括安全基础管理、风险管理、分包管理、作业管理、应急管理等几大模块。多项管理责任和多项项管理措施,强调了对口部门督导和落实阶段。

项目安全责任清单包括安全基础管理、风险管理、分包管理、培训教育、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管理等模块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明确了落实记录、实施时间和频率。


持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分解宣贯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每日在安全质量管理群内通报,督促全员熟悉和掌握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问责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24条问责条款,即“24条问责”清单,其中有6条问责的法律责任条款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下: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归纳起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分三种情形:


一是未发生事故,但未履职的问责处罚。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和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发生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问责处罚。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且按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待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两种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问责处罚。

即有可能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职责清单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未有重大明显问题的(或暂且不问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备的,企业管理难以控制(即“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与“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是有区别的),或不知如何控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这与“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的处罚是有区别的),将受到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问责的处罚。实际上,相应的与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有关的问责处罚条款近14条,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这14条处罚负责


余下的4条是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九十二条)、关于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第九十六条)、关于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和关于其他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违法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等4条职责,虽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直接关联,但也应承当相应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企业安全生产“50条职责”相对应的条款

要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不漏项,必须要找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企业安全生产“50条职责”相对应的条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内容见下表:

序号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览表(简称“50条职责条款”)

序号

职责内容

条款

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第二十条

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职责

第二十二条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职责

第二十三条

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职责

第二十四条

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上岗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1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四新”安全措施与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1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1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其安全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13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职责

第三十二条

1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15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1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1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安全管理实则

第三十六条

1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1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工艺与设备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2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2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2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2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隔离、安全距离与疏散通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2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2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2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2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2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29

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3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3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3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以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3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3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了解危险与防范和建议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3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与拒绝等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3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3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事故救治与赔偿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3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3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技能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4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危险及时报告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4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4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十六条

4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及时消除隐患职责

第七十条

44

关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责任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

4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职责

第八十一条

4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与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

4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抢救措施管理职责

第八十三条

4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支持配合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第八十五条

4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管理职责

第八十六条

5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管理职责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50条职责”存在对应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50条职责对照关系分析表

序号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条款

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对照这张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分解落实,方可做到不漏项。


实际上,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和大小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和分解是不一样的,但都在七项职责内,其分解内容涵盖在“50条职责”范围内。简单来讲,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均可用一句话概括,即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概括。


因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内的所有制度,均可归纳为安全生产“五大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50条职责”来讲,可分为五大制度,均可归结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下表所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50条职责一览表


序号

企业职责

条款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3

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职责

第二十二条

7

关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职责

第二十四条

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1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1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以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1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上岗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1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四新”安全措施与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1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1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1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1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2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了解危险与防范和建议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2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与拒绝等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2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2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事故救治与赔偿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2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2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技能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2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危险及时报告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2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2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安全管理实则

第三十六条

3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和特定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3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工艺与设备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3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隔离、安全距离与疏散通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3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3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3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3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3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其安全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38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职责

第三十二条

3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40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4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十六条

4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及时消除隐患职责

第七十条

43

关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责任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

4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4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与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

4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4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抢救措施管理职责

第八十三条

4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支持配合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第八十五条

4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管理职责

第八十六条

5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管理职责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来讲,亦可归纳为五大制度,均可归结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下表所示: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安全生产“五大规章制度”关系对照表


序号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五大规章制度

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在分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时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职责的实质,既不要照搬照抄安全生产职责、又要实事求是地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分解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的下一步骤是什么?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就能够知晓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究竟具体要做哪些事情。当然,作为第一责任人不可能仅凭个人力量履行好各项职责,将这些职责再具体细化,然后层层分解落实是非常必要的,它也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形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链所必需的重要环节。于是就有了前面所例举的每条分解后的职责细化内容,如:

1.1.1  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负责组织本项目项目副经理(某某)完成,安全部协助,×年×月×日完成《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
负责组织本项目安全总监(某某)完成并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协助,于×年×月×日完成《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1.3  制定本项目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组织本项目安全部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协助,于×年×月×日完成《本项目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1.4  制定本项目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组织本项目安全部制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协助,于×年×月×日完成《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
需要申明的是这些内容各个企业或施工项目部不是一样的,如设置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不同,所以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有的非常简单,有的可能稍微复杂,这里只做参考。
细化后,每项职责就有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协助或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实现层层分解落实的第二步,且为关键的一步。可以这么说,这一关键一步骤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是从未走过的。
查看多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与第一责任人职责没有多大关联,甚至有的职责条款在第一责任人职责中找不到出处,也就是说这些部门许多职责条款是凭空而来的,与第一责任人履责没有多大关系,所以形成不了互动,很难理出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链,这样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原因就在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本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时很少从如何贯彻落实本单位第一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去考虑,而是照搬照抄或想到哪写到哪,这样做法的单位是难以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
生产经营单位所有部门的职责都应来源于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分解,也就是必须紧扣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各项职责逐条落实下去,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最终做到,拎起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这一安全生产头股链就可以带起单位所有安全生产职责链的互动,这就是在本论坛中一直在强调的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是互动的并与第一责任人职责是密切相关的观点。反之,空洞的、形式主义的、与第一责任人职责没有关联的职责条款应当删除、取消。原因在于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实际上体现了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所有职责条款的要求,后续还将进一步讨论这一理论。
为此,我们将分解后的职责条款再继续细化,确定具体内容(当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例只提供参考),然后作为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或有关人员,如下表所示:

分解职责条款
具体内容
项目办
安全部
财务部
人力部
技术部
其他部
1.1.1  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见1.1.1内容




1.1.2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见1.1.2内容




1.1.3  制定本项目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见1.1.3内容


1.1.4  制定本项目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见1.1.4内容




1.2.1  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见1.2.1内容


1.2.2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见1.2.2内容

1.2.3  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见1.2.3内容


1.2.4  制定本项目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
见1.2.4内容


1.2.5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规定
见1.2.5内容


1.2.6  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
见1.2.6内容


1.3.1  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年度)计划
见1.3.1内容



1.3.2  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项(具体实施)计划
见1.3.2内容


1.3.3  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管理
见1.3.3内容


1.4.1 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见1.4.1内容




1.4.2  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见1.4.2内容


1.4.3  督促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见1.4.3内容




1.5.1  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见1.5.1内容


1.5.2  组织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见1.5.2内容
1.5.3  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见1.5.3内容


1.5.4  督促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见1.5.4内容



1.6.1  组织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见1.6.1内容

1.6.2 组织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见1.6.2内容

1.6.3 督促各分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实施
见1.6.3内容


1.7.1 组织制定隐患与事故报告管理办法,建立举报制度
见1.7.1内容


1.7.2  公布隐患与事故报告等方式。
见1.7.2内容




1.7.3  建立隐患与事故报告应急相应机制,发生事故和重大隐患及时报告
见1.7.3内容


其中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部门和参与、配合部门用”和“”符号分别标注。当然由于各单位部门及人员设置不同其岗位职责要求不同,在分担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和角色方面各不相同,不能照搬照抄。
这样一来,作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就可以通过这一安全生产责任链的传递知晓和了解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各条款是否能够贯彻落实下去了。反之,本地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可以通过这张表了解到本部门或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来源,按照统一的部署履行好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同时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所缺的内容提醒和反馈给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调整第一责任人相关责任分解后的内容,及时拾遗补缺,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落实了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就可以用以上同样的步骤细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条款的内容,然后逐一落实本部门所有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安全生产职责都必须对应于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各条款,如果找出本单位某一岗位的某一安全生产职责条款内容与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不相干,那么必然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出现了某些问题,应当调整完善。
据此,我们不难发现现在不少企业所谓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不健全的,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上所说的问题。
所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从第一责任人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做起,要想查找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也可以从各个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关联这一重要环节上去查找问题。
转自: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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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先进管理经验推广,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为推动安全生产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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