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
2025-2028年符合条件的再投资可享10%税收抵免,叠加递延纳税双重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促进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通知》(财税〔2025〕2号),自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并购等),且投资持续未撤回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金额的10%计算税收抵免额度[1]。
该抵免额度可用于抵扣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未使用完的额度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1]。若税收协定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计算抵免额度。
此前,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于鼓励类产业或中西部地区等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可享受暂免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递延纳税优惠[1]。此次新政在原有递延纳税基础上叠加税收抵免,形成“递延+抵免”双重利好,显著降低整体税负,提升投资回报率。
享受税收抵免需满足更高门槛,如更严格的投资期限和资金留存要求,且投资方向须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资金用途合规[1]。投资者需关注后续监管,若投资用途变更可能影响优惠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税收抵免政策可能影响支柱二(全球最低税)下中国成员企业的有效税率。由于实际税负降低,可能增加企业整体有效税率低于15%最低标准的风险,进而触发补税义务[1]。建议跨国企业集团提前评估新政对全球税负的影响,优化投资架构,防范双重征税或超额税负,具体操作应以官方指引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准[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