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国家级(已取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级别
国家级(已取消)
(二)申报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4)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5)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6)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三)政策依据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2017):取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四)资助标准
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五)运营评价
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六)申报地址
https://www.most.gov.cn/tztg/
02
省级(省科技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级别
省级(省科技厅)
(二)申报条件
(1)单位规模。申报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2)科研条件。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用于实验、检测、分析、试验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工程中心主任入职单位的时间不低于3年;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3)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4)体制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台,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5)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条件申报)。
(三)政策依据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
(四)资助标准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
(五)运营评价
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申报地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39801C2442003019002
03
市级(市科创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级别
市级(市科创局)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已承担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任务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重叠认定。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研究方向不得与已有市级及以上已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复,统一命名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请参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网科技服务专栏”(http://stic.sz.gov.cn/kjfw/cxzt/szscxztmd/)。
(3)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药品注册批件等)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5)申请组建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高端科研人员。专职高端科研人员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省部级以及市级科技创新载体。
(6)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7)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8)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9)申请单位及科研团队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不通过名单、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三)政策依据
2020.06《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
(四)资助标准
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单位每年限申报1个。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认定。按照依托单位上两年度研发经费之和扣除同期财政补助部分后50%的资金,经核定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单个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单个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给予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五)运营评价
3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重点评价其研发创新成果、研发条件保障与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经济技术效益等情况。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成绩,确定市工程技术中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六)申报地址
http://stic.sz.gov.cn/xxgk/tz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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