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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系列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篇!

【六】深圳市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系列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篇! 科技政策咨询与服务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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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申报工作指引


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种类有哪些?
哪些符合企业当下条件可以申请?
申请条件、奖励政策、如何运营管理?
小编收集整理了深圳市市级、广东省和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资料,点击下面标题超级链接可直达:
(一)重点实验室;
(二)技术创新中心;
(三)产业创新中心;
(四)制造业创新中心;
(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七)企业技术中心;
(八)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九)概念验证、中小试平台;
各载体详细资料可以翻阅本公众号往期文章!




(六)创新平台载体 -- 《工程研究中心》



创新平台载体《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大类,具体申报条件和奖励措施如下:


01


国家级(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


(一)级别

国家级(发改委):国家工程实验室已取消,改为工程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6)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7)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的申请。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应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三)政策依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四)资助标准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2、深圳市配套:2023.0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五)运营

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六)申报地址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




02


省级(省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一)级别

省级(省发改委)



(二)申报条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

(1)研究领域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储能、纳米新材料等领域。


(2)项目建设应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应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4)研发设备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万元,设计类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制造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5)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应相对独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业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6)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7)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高校类申报单位由省教育厅负责主管,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20家。企业类申报单位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其中广州、深圳市每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5家,其余地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3家;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主管,申报数量不超过5家。科研院所自主申报,每家科研院所申报数量不超过1家。)



(三)政策依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取代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四)资助标准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所属工程中心申报和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2)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3)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4)给予工程中心相应的资金和政策等支持。



(五)运营评价

按照《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南》(未出台),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六)申报地址

http://drc.gd.gov.cn/ywgs/index.html




03


市级(市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一)级别

市级(市发改委)



(二)申报条件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前述要求。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除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3)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4)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5)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四)资助标准

深圳市发改委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进入现场核查,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后,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五)运营评价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须已建设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且现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取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


3、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5、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六)申报地址

http://fgw.sz.gov.cn/zwgk/qt/tzg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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