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Facebook账号继承案终审落定: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上诉判决,支持继承人获取账号内容,引发对虚拟财产制度构建的深层思考

彭宏洁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曾 峥 腾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社交账号的法律属性与继承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涉及账号本身的财产权、人身权界定及其内容数据的隐私与财产归属。2025年7月1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起Facebook账号继承案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上诉法院裁定,恢复一审支持继承人查阅权限的决定,为全球虚拟财产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该案反映出当前对账号与内容数据的权属关系、合同可继承性、通信保密原则及死后人格权等多重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平衡难题。我国民法典在构建网络虚拟财产制度时,亟需综合财产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与隐私权理论,确立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
1案情回顾
2012年,一名15岁德国少女因地铁事故去世。其父母希望通过其Facebook账号动态判断是否存在自杀倾向,但发现账号已被设为“纪念状态”,无法登录。他们请求Facebook恢复账号访问权限以查看通信内容,用于厘清事故性质。
Facebook以保护用户隐私及社交好友权益为由拒绝,强调账号访问可能违背死者意愿并侵犯第三方隐私。死者父母遂向柏林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基于继承权获得账号内容数据。
2015年12月,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认为社交账号内容应类比书信、日记作为遗产继承。2016年1月,上诉法院以违反电信保密原则为由推翻一审判决。2018年7月1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上诉判决,恢复一审裁决。

2三次判决核心观点
一审:账号内容兼具财产与人身属性,可整体继承
柏林地区法院认为,尽管Facebook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享有基于服务合同的使用权(即债权),但该债权不具高度人身专属性。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非人身专属性债权可继承。
法院指出,账号内容如动态、私信等虽含个人隐私,但类似传统日记、信件,兼具情感与财产价值,实践中难以分割,应允许继承人整体继承使用,以实现对死者意愿与家属心理需求的尊重。
二审:支持平台隐私主张,援引电信保密原则
上诉法院虽认可合同权利可继承,但认为强制平台提供全部内容数据将迫使其审查通信内容,违反《电信法》第88条规定的电信保密义务。此外,继承请求范围过于宽泛,可能侵害死者及社交好友的隐私权。
法院同时确认,死者与Facebook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可由继承人继受,内容数据属于特殊财产,原则上应可接触。但执行方式若违反保密原则,则不能支持原告诉求。
终审:继承权优先,通信保密不妨碍合理访问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死者父母依《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普遍继承原则,可继受死者与Facebook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有权要求访问账号及通信内容,合同条款不得限制此类继承。
法院强调,社交服务合同不具备高度人身专属性,平台服务对象为账号而非特定自然人,继承不破坏合同履行基础。同时,数字化的个人内容(如私信)应与纸质日记同等对待,继承符合法律逻辑。
关于隐私争议,法院认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未禁止此类继承,平台可在履行合同义务(如保护用户正当利益)的前提下配合数据访问,通信保密原则与继承权并不冲突。

3案例评析:账号与内容应区分对待
德国三审判决聚焦服务合同是否可继承,但未明确区分账号本身与账号所附内容、财产的法律属性。事实上,账号作为平台系统中的身份标识,其技术本质是服务器中用户数据的“文件夹”名称,由平台创建并维护,用户依协议获得使用权。
因此,账号的财产权应归平台所有,用户使用权能否继承,需结合协议约定、用户意愿及第三方权益综合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更重要的是,应区分账号继承与内容数据继承。公开内容可能涉及著作权,私密通信牵涉多方隐私,支付余额则属传统财产。不同类型数据应分别适用继承规则,避免因部分内容可继承而判定整个账号必须移交。
对比2004年美国雅虎邮箱案,法院仅判令将邮件数据刻录光盘交付家属,并未要求提供账号密码,既满足情感需求又规避隐私风险,处理方式更为审慎合理。
德国判决虽推动虚拟财产可继承的司法认定,但未充分考量账号技术逻辑与多元权利冲突。相较之下,美国判例与Facebook“纪念账号”功能所体现的分层处理机制,更有利于平衡继承权、隐私保护与平台责任。
我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应以技术原理为基础,围绕“广义财产”概念,融合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与隐私权理论,构建系统化、类型化的网络虚拟财产制度,避免简单套用传统物权或文书继承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