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是集团或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后,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利率向下属单位拨付资金并收息的业务,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常见误区一:内部转借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典型案例:某集团A公司从银行以5%利率借款后,按7%利率转借旗下项目公司B,且全额申报免税,税务核查后认定其不符合免税条件,需补缴增值税并缴纳税收滞纳金。
正确操作:转借利率需与金融机构利率保持一致,超过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则全部利息收入(非仅超额部分)需按“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
常见误区二:多层转借,延伸免税链条
典型案例:某集团C(母公司)按5%利率向子公司D拨付统借统还资金,D公司无融资需求,以5.5%利率转借给孙公司E并申报免税。税务稽查明确D、E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需缴纳增值税,D公司需补缴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
正确操作:子公司向孙公司再次转借资金属于独立应税行为,需按“贷款服务”全额缴纳6%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