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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 丨ASU 2023-09探索:企业所得税披露透明化改革——第二期

专家说 丨ASU 2023-09探索:企业所得税披露透明化改革——第二期 安永EY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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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家说》两期文章重点讨论ASU 2023-09带来的对所得税披露的主要影响。

2023年 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SU 2023-09《所得税:改善所得税披露》修正会计准则汇编(ASC)740《所得税》。准则的更新不改变企业计算税费的方式,但要求增强企业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特别是在税率调节表中提供额外信息,并增加关于已支付所得税的披露。


这些修订旨在回应投资者对所得税披露的要求,即提供更多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企业面临税法潜在变化的敞口以及随之而来的风险和机遇,并评估影响现金流预测和资本分配决策的所得税信息。


《专家说》推出两期文章讨论ASU 2023-09带来的对所得税披露的主要影响。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二篇,主要讨论准则对税率调节披露的具体要求和提供示例。


上一期文章《专家说 丨ASU 2023-09探索:企业所得税披露透明化改革》介绍了公众利益实体税率调节披露需要以金额和百分比双重形式,并且用表格披露以下特定类别项目。本期文章介绍以下每一类别的具体要求。


i.地方所得税,扣除实体所在国家所得税影响 *

ii.外国税收影响

iii.本期税法或税率变更影响 *

iv.跨境税法影响 *

v.税收抵免*

vi.估值备抵(valuation allowance)变动准备 *

vii.免税或不可抵扣项目*

viii.未确认税务收益 (unrecognized tax benefits)的变动


注:

-上面标有星号(*)的特定类别的披露应该只反映该实体所在的国家的税收影响。

- 上面有灰色方框的特定类别披露需要考虑5%的阈值继续细分披露(如下所述)。


地方所得税,扣除国家所得税影响

准则要求公众利益实体应描述和披露构成地方所得税类别中大于50%影响的地方管辖区。公众利益实体应从影响最大的地方管辖区开始,按降序添加具有次大影响的地方管辖区,直到累计影响大于50%。如果构成大于50%影响的地方管辖区逐年变化,实体应在各年分别披露构成地方所得税类别中造成大于50%影响的地方管辖区。


外国税收影响

当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的税率调节项等于或超过如上期介绍的5%阈值时(即税前持续经营所得(或损失)乘以实体所在国的国家法定所得税税率的5%),准则要求进一步按个别国家和调节项性质进行细分披露。


当某一外国管辖区满足5%的阈值,则应将其作为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的调节项目单独披露。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一个管辖区是否满足5%的阈值,当该管辖区内存在某单项调节项符合5%阈值时,准则要求对此单项调节项进行披露。例如,在瑞士拥有业务的中国公司,无论瑞士整体税收影响是否触发5%的阈值,当瑞士法定国家税率与中国法定国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异大于或等于5%的阈值时,则该实体应该在其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披露这一税收调节项。


如果外国司法管辖区内的州税或者地方税影响大于或等于超过5%的阈值,应作为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下单独列示的一条税率调节项目。外国司法管辖区内的州和地方税税收调节影响必须包括在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披露,而不是在上述的地方所得税类别中披露。


本期税法或税率变更影响

本期税法或税率变更的影响类别应反映和披露已颁布的税法或税率变更在颁布日对当期或递延税资产和负债的累积税收影响。此类别适用于实体在其所在国家在当期报告期内颁布的税法或税率变更的影响。实体在所在国家的地方管辖区或者外国管辖区在当期颁布的税法或税率变更的影响,应分别在地方所得税影响或者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披露。


跨境税法影响

当跨境税法的影响大于或等于5%阈值时,准则要求按性质进一步细分披露。准则规定,跨境税法的影响类别应反映实体所在国家对实体在外国管辖区赚取的收入征收的增量所得税影响。


税收抵免

当税收抵免类别中的调节项目大于或等于5%阈值时,准则要求按性质进行进一步细分披露。此类别适用于实体所在国家所享受的税收抵免。实体在所在国家的地方管辖区或者实体在外国管辖区享受的税收抵免,应分别在地方所得税影响或者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披露。


估值备抵变动准备

与估值备抵变动准备类别相关的披露应包含报告期内初始确认和后续调整的估值备抵。此类别适用于实体在所在国家范围内形成的估值备抵变动准备,准则不允许实体对所有管辖区的估值备抵变动准备进行汇总披露。实体在所在国家的地方管辖区或者外国管辖区内形成的估值备抵变动准备,应分别在地方所得税影响或者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披露。


免税或不可抵扣项目

当免税或不可扣除类别中的调节项目大于或等于5%阈值时,准则要求按性质进行进一步细分披露。此类别适用于实体在所在国家的免税或不可扣除项目(例如,某些以股份支付的奖励、商誉减值等)。实体在所在国家的地方管辖区或者实体在外国管辖区的免税或不可扣除项目,应分别在地方所得税影响或者外国税收影响类别中披露。


未确认税务收益的变动

准则规定:对于与未确认税务收益变动相关的调节项目:


◉ 对于以前年度报告期间与税务状况相关的判断在当期发生变化(如后续确认、终止确认、未确认税务收益计量发生变化)所产生的调节项目,应反映在当期未确认税务收益类别的披露中。

◉ 在本年度报告期内,就当期或预期在同一报告期间采取的税务立场确认了“未确认税务收益”时,该“未确认税务收益”及其相关的税务立场可以净额披露。

◉ 未确认税务收益的变动类别中列报的调节项目可在所有管辖区的汇总基础上披露。


下面我们给出一份税率调节示例

备注:为了体现准则中要求的所有税率调节事项,下面示例以实体所在国为美国为例 

备注:– 20X3年的加利福尼亚州以及20X4年和20X5年的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的州税占该类别税收的大部分影响(超过50%)。


结语

ASU 2023-09旨在提高所得税披露透明度。实体的财务部门与税务团队应提前规划,改进数据收集和内控,加强跨部门协作,以顺利满足新披露要求并提升信息质量




供稿人介绍




王欣

合伙人,全球税务合规与咨询服务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in.Wang2@cn.ey.com

郦盈竹
合伙人,美国资本市场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Mavis.Li@cn.ey.com

周卉

高级经理,美国资本市场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hui.zh.zhou@c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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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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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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