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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大全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大全 卓诚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综合服务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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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大全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德新税悟特意整理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供各位朋友查看学习。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大全


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德新税悟特意整理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供各位朋友查看学习。

一、增值税
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
主要内容: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号)
主要内容: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主要内容: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
主要内容: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主要内容: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9号
主要内容: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7.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
主要内容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
8.【政策速递】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
主要内容: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9.《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4号
主要内容: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0.《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21号
主要内容: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政策速递】: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主要内容: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主要内容: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3.【政策速递】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主要内容: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提货人身份、离岛行程信息符合要求后交付免税品。
14.三部门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主要内容: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1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
1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34号
主要内容: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17.【海南】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主要内容: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8.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19.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主要内容: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34号
主要内容: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21.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2号
主要内容: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22.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25〕13号
主要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2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主要内容: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允许“离岛且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已购买从海南离境的机票、船票,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并实际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免税商品品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附件执行。
2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财关税〔2025〕19号
主要内容: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政策速递】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2.【海南】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主要内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权威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公告》第二条所称“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三、《公告》第二条所称“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5.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7.国务院审定印发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新增143个行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3号
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个人所得税
1.【政策速递】财税〔2020〕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发布

四、其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琼府〔2025〕50号
主要内容: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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