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和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生态环境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6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4号),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78号)同时废止。现就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允许进口的再生原料: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
明确符合附表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该类原料分为两类:“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和“含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
(二)调整再生钢铁原料类别及性能指标
1. 将原有七类再生钢铁原料整合为五类:普通再生钢铁原料、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再生合金钢原料、再生铸铁原料,其中“重型”“中型”“小型”合并为“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2. 新增钢铁实物量要求:所有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钢铁实物量不得低于92%。
3. 统一夹杂物限量标准:由按牌号区分调整为按类别设定统一限值。
部分再生钢铁原料典型照片如下(图片源自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
图A.7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SRS401/402 图A.8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SRS 403
图A.9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BRS501 图A.10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BRS502
图A.11 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ARS601/ARS602 图A.12 铸铁再生钢铁原料CRS701
(三)明确商品编号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3824999996;
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四)明确性能指标要求
1. 公告以附表形式列明两类再生原料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允许自由进口。
2. 海关发现进口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别,并依据结果依法处理。
(五)规范装运、申报与检验方式
1. 再生黑粉原料不得与其他种类再生原料混装,禁止散装,不同类别应分类存放;同一报关单不得申报不同种类再生原料。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得与其他种类混装,若采取独立包装或物理隔离措施,可在同一集装箱内运输并分类卸货;同一报关单可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但不得包含其他种类再生原料。
2.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按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检验是否符合附表指标;再生钢铁原料优先采用感官检验,无法判定时按技术规范检测,放射性污染须按海关专项要求检验。
二、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1:企业进口的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是否需符合国标?
企业进口的原料只要满足公告附表所列性能指标即可进口。国标中未列入附表的项目,买卖双方可在贸易中自行约定。
问题2:有独立包装的再生黑粉原料和再生钢铁原料能否同箱运输并同一报关单申报?
不可以。两类原料均不得与其他种类再生原料混装,同一报关单不得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
问题3: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退运?若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如何处理?
海关发现进口原料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将实施退运。如疑似固体废物,海关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别,确认为固体废物的,按相关规定处置。企业应严控原料质量,强化源头管理,在发货前确保符合公告要求,避免因不达标或被判定为固体废物造成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