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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答疑—— 货运单据提交

【资讯】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答疑—— 货运单据提交 东莞市国际商会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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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资讯】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答疑—— 货运单据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9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规范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的同时,对出口企业在证书填制和申领合规性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本文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的实务情况,针对企业补发原产地证书时货运单据提交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在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并需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为确保证书所载运输信息真实准确,企业应依据物流运输企业或货代出具的正式有效货运单据填写相关栏目,并上传供审核。有效的货运单据包括标注“正本(Original)”“电放(Telex Release 或 Surrendered)”的提单、“海运单(Seaway Bill)”“运单(Way Bill)”等,这些是货物实际出口的重要证明。仅标注“副本(Copy)”“草稿(Draft 或 Proforma)”的单据因无法确认出口事实,不建议用于补发申请。

由于运输方式多样,不同情形下货运单据形式各异,部分企业对所需提交单据类型及如何填写存在疑问。以下就常见问题予以说明。

一、出运后申请原产地证书是否必须提交货运单据?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需提交货运单据。通常情况下,证书签发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即视为补发。但部分自贸协定允许在出运后特定时限内正常签发证书,此类情形不属于补发,无需提交货运单据。

以下为部分自贸协定项下允许特殊时限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类型及相关要求:

二、货运单据与证书上的发货人是否必须一致?

原则上,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Shipper 或 Exporter)应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保持一致。但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由境外第三方安排运输并作为发货人的情况,导致信息不一致。此时,企业在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按规则填写第三方信息,并提供第三方发票、货运单据以及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发票等贸易关系证明材料。

例如:中国出口商向新加坡A公司销售货物,A公司再转售给越南B公司,并安排货物从中国直运越南,提单发货人为A公司。在此情况下,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时,证书发货人应为中国出口商,A公司作为第三方列明,同时提交A公司开具的发票、提单及双方贸易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文件。

三、货运单据与证书上的收货人是否必须一致?

一般情况下,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Consignee)应与证书上的收货人一致。但在信用证结算模式下,提单收货人可能为开证行,而非实际收货人。此时,证书上的收货人可与提单不一致,但应与提单上的通知方(Notify Party)保持一致,以反映真实贸易流向。

四、通过快递运输的货物如何提供货运单据?

可通过国际快递单据作为货运证明。若证书包含运输工具栏,可填写“BY EMS”“BY FEDEX”“BY DHL”等快递方式,并注明快递单号。鉴于快递单信息有限,难以完全匹配证书内容,必要时可在申报系统中录入报关单号,便于签证机构核验。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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