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其海关监管制度的创新对推动贸易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监管对象、税收政策及内部管理要求,为自贸港高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海关监管核心对象
《办法》确立三大核心监管场景,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
-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
: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及物品实施监管,夯实“一线放开”的基础。 - 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三类货物
:包括“零关税”货物及其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制成品。“内地”指中国关境内其他地区,“境外”指中国关境外国家和地区。 - 自贸港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对处于通关、加工、存储等环节的货物实行全程监管,确保监管无遗漏。
二、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税收征管规则
依据“零关税”导向,《办法》按货物类型和主体身份实施差异化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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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零关税”货物不适用特定减免税管理规定,具体监管细则将另行制定。
三、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监管规则
货物从“二线”进入内地,遵循“便利通行、依法征税”原则,主要规则如下:
- 通行要求
:监管货物须经海关监管通道,企业应如实申报,确保可追溯。 - 税收与监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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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惠主体按规定办理手续,海关依法征税,已缴税款不再重复征收; -
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达30%及以上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仅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完成缴税和单证核验后,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实施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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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南自贸港内重点货物监管要求
针对特殊政策货物,《办法》建立专项监管机制:
- “零关税”货物管理
:设立以享惠主体为单位的电子账册,全面记录货物进出、转存、耗用等信息。 - 放宽贸易措施货物管理
:在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可暂不补税,企业可自愿补缴;若流向非享惠主体,则参照“二线”进入内地规则执行。 - 通用监管流程
:所有重点货物须完成检验检疫,提交许可证件及相关单证,完税后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实现“管得住、放得开”。
《办法》构建了与海南自贸港功能定位相匹配的海关监管体系,通过税收优惠与流程优化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依托电子账册、分类监管等手段强化风险防控,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