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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未凭工厂指示电放了24条柜,巨额货款未收谁承担

货代未凭工厂指示电放了24条柜,巨额货款未收谁承担 壹流研究院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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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货代卷入贸易纠纷一定要小心谨慎

—01—

某工厂一老客户下单24条柜,属大额订单。发货后,客户以去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降价。工厂随即联系货代,将提单收货人更改为“TO ORDER OF SHIPPER”,支付改单费500元。

因船舶即将到港,无法更改目的港。工厂在到港前妥协,通过邮件同意给予客户8万多美元优惠,客户支付23万美元尾款即结清账务,并约定不得再追究此前货物问题。

货款未到账前,工厂多次强调未获指示不得电放。到港后,工厂明确告知存在贸易纠纷,暂不能放货。数日后,工厂称此前降价协议系被迫签署,要求收回货物或收到全款后再放货。

  • 6月5日:货物到港。
  • 6月8日:货代通知即将产生高额堆存费,催促尽快决策。
  • 6月11日:工厂再次强调未接到通知前不得放货。货代称已于6月11日至13日间放货。
  • 6月12日:工厂要求将货物运回中国。
  • 6月16日:工厂通知已找到新买家,要求查看货物,主张对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置权。
  • 6月17日:工厂单方解除与客户的降价协议。
  • 6月20日:工厂确认收到客户支付的23万美元尾款。

—02—

事后,工厂起诉货代,主张其擅自放货侵犯了自身对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要求赔偿货款差价8万多美元(约合人民币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1. 工厂全程选择电放,未要求签发正本提单,故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权依据“无单放货”索赔。
  2. 双方约定需等待工厂明确通知方可放货,货代在未获指令情况下放货,构成违约。
  3. 但工厂已于5月29日与客户达成降价协议,且在6月20日全额收到约定款项。货代放货行为发生在降价协议之后,并未影响货款收取。
  4. 工厂在已接受降价并收款后,又主张保留货物所有权并转售他人,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工厂无实际损失,货代无需赔偿。工厂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Tank Talk:电放操作风险提示

“电放”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指示在目的港放货的便捷方式,不具物权凭证属性,控制力弱于正本提单。建议企业在出运时优先选择签发正本提单,后续可转为电放,避免因改单权限缺失导致失控。

指令必须清晰明确

本案中工厂前后指令矛盾,先称“收款即放货”,后又要求“必须书面通知才可放货”,易造成货代执行混乱。涉及放货、退运、改港等关键操作,应以书面形式发送明确指令,并保留变更记录。

货代须严格依指令行事

电放应以托运人最新书面指令为唯一依据。即便买方催促或货款已付,也不能替代托运人正式授权。操作过程务必留痕,建议使用含责任条款的电放保函:“同意将货物电放给指定收货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货代应保持中立

一旦卷入贸易纠纷,货代应暂停敏感操作,书面告知托运人因信息矛盾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待获得一致指令后再行处理,确保合规免责。

本文作者:财保网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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