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将裁定商标“年份误导”是否构成欺骗性注册
欧盟最高法院(CJEU)即将就一起涉及奢侈皮具商标的案件作出裁决,以澄清欧盟商标法中关于“欺骗性商标”的认定标准。该案核心在于:商标中使用历史年份(如“1717”),但该年份并非当前商标权人成立时间,是否足以导致商标无效。
案件背景:Fauré Le Page与Goyard的商标之争
法国企业Fauré Le Page Paris SAS(FLP Paris)于2009年收购“Fauré Le Page”商标,并后续注册“Fauré Le Page 1717”等标识,在巴黎门店及百货商场销售皮具 [5] 。Goyard公司指控其通过“1717”暗示品牌创立于18世纪,误导消费者相信其产品延续百年工艺与品质,违反欧盟及法国商标法中“禁止欺骗公众”的规定 [6] 。
尽管Goyard一审败诉,但2021年巴黎上诉法院支持其主张。法国最高法院随后将法律争议提交CJEU,请求统一解释欧盟商标法适用标准 [9] 。
佐审官意见:年份本身不必然导致商标无效
佐审官尼古拉斯·埃米利乌于11月下旬发布无约束力意见指出:仅因商标含历史年份且非当前权利人创立年份,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欺骗性 [10] 。商标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才可宣告无效——其一,该年份表述“足以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其二,该表述必须是对该特性的“充分具体表述” [11] 。评估时不得引入商标注册申请之外的信息,如权利人实际成立时间 [11] 。
专家观点:应全面考量商标的多重功能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法比安·克莱因指出,佐审官意见未能兼顾商标的完整法律功能——除标示来源外,商标还承担质量担保与广告宣传作用 [12] 。尤其在奢侈品领域,消费者对价格与品质的判断高度依赖企业历史与声誉,将“商品特性”与“商业来源”人为割裂,不符合行业现实 [12] 。
克莱因进一步强调,即便CJEU最终采纳佐审官意见、维持商标有效,FLP Paris在德国等法域仍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被禁止使用“1717”元素——因其传播了关于企业历史的虚假信息 [13] 。
法律影响:或将重塑奢侈品商标注册实践
本案裁决将直接影响欧盟范围内含历史年份的商标注册与维权策略,尤其对依托历史叙事构建价值的奢侈品牌具有显著参考意义。欧盟商标法明确禁止注册“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涵盖对商品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误导 [7] 。CJEU最终判决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