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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标准化建设的发展,团体标准由于自身可被采信为国家标准的独特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各地方相继出台关于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补贴政策。本文收录整理了全国15个主要省市的团体标准相关政策,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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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城市
1.北京市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内容:
国际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国家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行业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本市地方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团体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5万元。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不超过100万元。
有效期限:2020年2月25日印发,现行有效。
2.上海市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名称:《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内容:
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W;
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W;
承担标准化示范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W。
有效期限: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江苏省
发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
文件名称:《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经费支持与奖励办法》
资助内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经费奖励6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经费奖励4万元。
有效期限:2020年12月2日印发,现行有效。
4.浙江省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
资助内容:
省政府对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鼓励浙江省有关单位积极推进标准创新工作,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10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情况载入相关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评奖评优等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有效期限:2022年8月29日实施,现行有效。
5.广东省
发布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资助内容: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有效期限:2020年3月12日印发,现行有效。
6.湖北省
发布单位: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名称:《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
资助内容: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有效期限:现行有效
7.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资助内容:对团体标准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有效期限:2021年3月31日印发,现行有效。
8.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资助内容: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2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5万元。
有效期限:2022年5月9日实施,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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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
大连市(辽宁省)
发布单位: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财政局
文件名称:《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助内容: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 标准、市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 万元、5 万元、5万元。
有效期限:自2024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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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1.东莞市(广东省)
发布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内容: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有效期限:2022年2月8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清远市(广东省)
发布单位:清远市市场监管局、清远市财政局
文件名称:《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内容: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有效期限:2025年8月19日废止。
3.汕头市(广东省)
发布单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资助内容: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有效期限: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临沂市(山东省)
发布单位: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
资助内容:主导、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
有效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随州市(湖北省)
发布单位:随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湖北省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内容:主导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有效期限: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6.北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资助内容:
(一)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北海市地方标准、省级以上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完成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主持完成制定、修订标准的申请人是指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本文件起草单位”排名前三名的,或标准文本“前言”认定的标准主持起草单位。
(二)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主持完成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30%。参与完成制定、修订标准的申请人是指除标准主持完成单位外,其余的起草单位。
(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技术标准奖励的项目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四)完成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5万元;完成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8万元。
(五)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六)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资助奖励4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有效期限: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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