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0年12月11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或者进口的批签发产品的抽样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规定制定抽样管理程序,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机构和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定期对抽样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对抽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十五条 批签发申请人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批签发申请人当场更正。
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
(三)现场核实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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