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将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设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产业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法治保障、附则,共八章六十六条。
保健食品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税负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对合作区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依照国家规定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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