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身份证的“有效性”
问:身份证件“失效”是不是包括了“证件过期”这一类?
答:首先,身份证件从“有效性”方面来看,定义为“有效”和“失效”(也泛指广义理解上的“无效”)两种。
其次,关于如何判定证件“有效”?
(1)有效证件,必须满足“证件到期日”在“当前日期”之后。
(2)失效证件,可能是由于证件过了生效截止日,也有可能是证件挂失或损坏而导致。结合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场景,尤其在客户准入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证件失效是包含了“证件过期”这一类。
最后,政策延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4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8】60号)第十一条规定,“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有效性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➀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且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银行应当继续按规定办理业务。➁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但经核实证件在公安机关申请挂失,或者因损坏、非姓名或者号码登记项错误换领新居民身份证而导致旧证失效,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但下列情形可除外:如本人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且确有急需的,银行可以继续办理业务,但应当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向银行重新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其未按期向银行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银行应当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其中销户业务,无须向银行重新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➂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但经核实证件因姓名变更、姓名或者号码登记项错误原因换领新居民身份证而导致旧证失效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➃如经核实相关个人不为证件持有人,或者证件为虚假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

二、 关于公民死亡后的身份证件处理
问:公民死亡以后的身份证件是否视同“失效”?
答:首先,关于公民死亡后的身份证件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公民死亡后需要注销户口同时收回身份证,如果银行有存款可以缓期收回。因此会存在对应的业务场景,例如丧葬费的领取等。
其次,关于失效证件的定义和后续处理:
(1)银发【2018】6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个人证件在公安机关申请挂失、或者因损坏、非姓名或号码登记错误,上述情形换领新身份证,会导致“旧证失效”。(2)上述情形导致的旧证失效,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但下列情形可除外:如本人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且确有急需的,银行可以继续办理业务,但应当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向银行重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其未按期向银行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银行应当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其中销户业务,无须向银行重新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3)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但经核实证件因姓名变更、姓名或者号码登记项错误换领新证,而导致的旧证失效,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4)如经核实相关个人不为证件持有人,或者证件为虚假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综上,公民死亡后的身份证件效力不能完全与证件“失效”的定义划等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