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享
用
工
发
生
工
伤
周某是一家酒店的服务人员,去年上半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滞。为了控制人工成本,该酒店与一家商超企业达成共享用工的协议,将周某指派至该商超企业上班。
7月中旬,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酒店认为周某发生工伤时没有在酒店上班,商超企业认为自己并没有和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两家企业都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周某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享用工。这种用工形态
并不改变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
换言之,周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同时,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本案中周某在商超企业工作中受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所属单位即酒店应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
在共享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周某向酒店主张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文字:中国劳动保障报

—— 公司简介 ——
长沙易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专注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项目外包、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事务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流程外包、人才及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司。公司致力于搭建社会、企业、政府、人才共融的专业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效、贴心、专业”的高品质服务,公司拥有一支熟知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员工队伍,熟悉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善于协调和化解用工单位与员工的各种劳资纠纷,可以第一时间为企业和服务员工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
—— 我们服务过的客户 ——

长沙易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DD: 长沙市天心区鑫远鑫悦汇B栋6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