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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集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2018年采购数量为准,但阿德福韦酯用量减半。 -
市县医保局应考虑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因素 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采购周期为3年(中选企业数见附件1)。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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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须在每月15日前向省医保局报送上月的生产、供应、库存、回款等情况。 -
生产企业出现无法保障供应的情况时,医疗机构可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通知,按中选顺位采购其他省份中选品种药品,保障药品供应。 -
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签三方协议。 -
中选品种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挂网或调价,在承诺挂网全国最低价后,方可挂网采购。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超过三家的,对其他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撤网。 -
采用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
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否则进行处罚。 -
结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付协议中“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