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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WHO定调中国新型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如何看待WHO定调中国新型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医药魔方Info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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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药魔方


2020年1月22日和2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赛博士连续两天召开新型冠状病毒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并在23日会议结束后宣布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尚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但突发事件委员会准备在10天后再度召集会议,或应谭德赛的要求提前召集会议。


1月24日,谭德赛宣布WHO暂不将这次疫情列为PHEIC。


1月26日,WHO公布了关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第七份报告,将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范围的危险程度从中等(moderate)调整为“高”(high),将中国的危险程度定为“极高”(very high)。


谭德赛在其个人推特上承认,在之前发表的报告中,错误评估了病毒的全球范围的危险性为中等。



1月28日,谭德赛亲自飞抵北京,了解疫情的最新动态,并于中国领导人会晤,之后决定于1月30日下午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听取委员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公布各项建议。


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WHO总干事谭德赛正式宣布当下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PHEIC,主要基于中国感染者数量增加,多个国家都出现疫情这两个事实。但他强调,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的措施,世卫组织不推荐限制旅行的措施。





关于PHEIC程序

WHO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定义为根据该条例规则确定的特殊事件:
(1)  通过病毒的国际传播对其他国家构成公共卫生风险;
(2)  可能需要国际社会作出协调一致的反应。这意味着某情势严重、非同寻常或者出乎意料,对受影响国以外的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并且可能要求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是否将某一事件确定为PHEIC的责任落在WHO总干事身上,并且要求召集一个专家委员会,即突发事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就应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建议措施(即临时建议),向总干事提供咨询意见。在总干事和受影响国家对事件的评估不一致的情况下,突发事件委员会还就确定该事件为PHEIC提供咨询意见。在整个PHEIC期间,应急委员会继续向总干事提供咨询意见,包括对建议措施的任何必要变更以及PHEIC终止的决定。

WHO保存《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并从该名册和/或世卫组织专家咨询小组和委员会中选出《国际卫生条例》突发事件委员会成员。突发事件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成员是由事件发生地缔约国提名的专家[1]

除本次疫情外,历史上,WHO宣布过五次PHEIC,分别是:
(1)2009年H1N1流感病毒疫情;
(2)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
(3)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
(4)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疫情;
(5)2018年刚果(金)埃博拉疫情。

一旦WHO将某公共卫生事件宣布为PHEIC,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WHO总干事应当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包括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他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WHO也可以提出有关适宜卫生措施的长期建议[2]

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1条规定,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都是非约束性建议(non-binding advice),既不对WHO任何成员国创设新的法律义务,也不禁止成员国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当然,不能忽略由此带来的政治效果,大多数国家会遵从WHO提出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就本次疫情来说,事实上在宣布之前许多国家便已采取措施)。可以看出,这些建议措施会对疫情所波及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旅游、民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等带来深远影响,尤其会对疫情受影响国家的经济会带来严重冲击[3]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讨论并不公开,只有会议最终结果对外公布,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黑箱’式过程对于确定何种流行病学数据会得到考虑,或者《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如何以及为什么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解释都增加了难度。”[4]

因此,即便有《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则为依据,PHEIC的酝酿过程、宣布以及结果充满了政治色彩及不确定性。WHO曾因2009年过早宣布H1N1流感病毒疫情为PHEIC以及2014年过晚宣布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为PHEIC受到学界和国际社会的诟病。


对WHO宣布PHEIC的思考

以笔者之见,在1月22日和23日的WHO关于武汉疫情的投票中,争取不被宣布构成PHEIC还有相当的实质意义,是为了尽量规避对经济的打击。然而过去一周疫情确实发展太快,各国都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继续追求一味“避免”宣布PHEIC不见得明智。
 
1月29日,《柳叶刀》主编Richard Horton在其推特上称:“WHO现在是时候必须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了,否则将受到对于当下国际卫生体系可信度的怀疑。”
 
在过去一周里,与笔者交流讨论此问题的相关领域华人专家(流行病学,公共卫生政策研究,等等)也多持类似立场。一周前大家出于尽量减少经济冲击的角度考量,也出于对当时疫情的评估,认同支持中国当下的疫情无必要被宣布为PHEIC,也为WHO宣布暂时不宣布的结果而高兴,但随着疫情快速蔓延,科学评估和政治经济评估的背景都完全发生了转变。不但中国国内的应对措施在升级,各国的应对措施也在升级。在WHO宣布PHEIC之前,欧美国家的各种措施已经把中国当做实质上的疫区国,有些措施甚至已经比过去五次宣布PHEIC 之后采取的措施更加严厉。比如1月29日汉莎航空、加拿大航空、英国航空宣布暂停中国来往的航班。美国大公司基本都宣布了取消到中国的差旅任务,而且要求从中国回来的员工以及有家人从中国回来的员工都在家自我隔离14天。

可以说,这些都是企业独立评估的结果,很少受到来自政府强制命令的影响或约束。欧美国家都也已经或者将要撤侨。已经撤侨的美国和日本,对已经撤回本国的公民都是强制隔离。相比之下,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期间,美国对从疫区回国的公民仅仅是要求自我隔离,曾经有人不愿意配合执行,舆论大哗,但美国政府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澳大利亚宣布要将从湖北撤回的侨民在远离本土的圣诞岛强制隔离于岛上原有非法移民关押场所,有不少待撤回侨民对此相当愤怒,但澳大利亚政府称这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全民健康。

一方面,即便WHO不在法律上宣布PHEIC,无可否认疫情事实上已经是一场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了,相应的措施已经启动;另一方面,经济损失实际也已经发生。

其实,没有必要对宣布PHEIC感到恐慌,相反,如果继续不顾疫情严重的现实而不宣布PHEIC,反倒会对WHO和中国的信誉带来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将普遍质疑WHO作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掌舵人的可信度,也几乎坐实了中国不尊重科学的负面国际形象,和中国想要塑造的一个负责任大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如今,WHO基于科学考量宣布当下疫情构成PHEIC,中国积极配合,携手WHO和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这一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从积极的角度讲,可以表明中国实事求是,科学决策,信息公开透明的姿态和形象。与此同时,中国还可以通过国际公共卫生合作具体规划中长期的治疗方法、药品和疫苗研发以及产品未来的注册、价格和可及性等工作(如中国较快地公开分享了病毒基因序列,为全球研发和知识共享做出了贡献,在研发过程中应该有明确受益)。简而言之,尽量在目前严峻的情势下将坏事变好事,争取有利筹码,甚至可能创造一个国际治理的典范。

此外,鉴于当下的疫情已波及至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尤其是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疾控预防能力比较薄弱的国家(如柬埔寨,斯里兰卡,尼泊尔等),国际资源的介入和支持来应对和控制疫情已十分必要。以德国为例。德国1月28日凌晨宣布确诊第1例。当天上午宣布排查到此人密切接触者40人,全部隔离。1月28日晚上发布消息,他传染了其中三人。此三人的密切接触者全部隔离。然而还有公众质疑这个程度还不够,其中一个患者有小孩,有德国记者在电视上公开质问,为什么这个小孩上的幼儿园还没有关闭?现在柬埔寨、斯里兰卡等最不发达国家已经有确诊病例。这些国家恐怕远远没有能力做到德国的上述措施,所以需要有国际援助尽快介入,将疫情尽早扑灭,否则哪怕只是像中国其他省市那样几十个病例都很难应对了。WHO定调PHEIC,有助于这些国家得到相应国际援助。

WHO总干事谭德赛的声明中强调了他对中国应对疫情的信心,同时也表达了对卫生系统脆弱国家的担忧,并表示WHO必须尽全力限制疫情进一步扩散,还会以任何可能方式支持这些国家。

综上,宣布PHEIC是WHO负责任的做法,中国积极予以配合是当前严峻形势下维护大国形象最有利的做法。PHEIC有效期三个月,三个月自动启动下一轮讨论是否继续,所以,让我们在打好国内控制疫情之战的同时,积极协助国际社会停止疫情在其他国家的蔓延,争取在三个月内交上一篇让全世界点赞的答卷。

参考资料:
[1]IHR Procedures concerning public healthemergenci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 https://www.who.int/ihr/procedures/pheic/en/
[2]《国际卫生条例》第15、16、18、43条等;并参见杜涛:新型冠状病毒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国际法律风险https://mp.weixin.qq.com/s/HsZ6QNzhAYrwXX6Owt2Krg
[3]参见“这5个曾被WHO列为疫区的国家经济遭受了哪些重创?“,http://m.sohu.com/a/369602717_719349
[4]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2018-2019 Ebola Outbreak in the DRC: https://www.ejiltalk.org/public-international-law-and-the-2018-2019-ebola-outbreak-in-the-democratic-republic-of-congo/?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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