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优化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新政策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工商业用户全面实施分时电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与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用电负荷变化及新能源出力情况,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结合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与负荷特性,分季节调整峰平谷时段:
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为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低谷时段为0:00-6:00;其余为平段。
2月:高峰时段为16:00-22:00;低谷时段为0:00-6:00;其余为平段。
7月至9月:高峰(含尖峰)时段为17:00-23:00,其中7月、8月的20:30-22:30为尖峰时段,9月取消尖峰电价;低谷(含深谷)时段为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为平段。
3月至6月及10月至11月:高峰时段为16:00-22:00;低谷(含深谷)时段为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为平段。
在3月至11月常态化设置午间深谷时段的基础上,重大节假日(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以国家公布时间为准)继续执行12:00-14:00为深谷时段的政策。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和基数
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上网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高峰、平段、低谷电价全年浮动比例统一为1.6:1:0.4;深谷电价下浮比例由60%扩大至70%;尖峰电价上浮80%保持不变。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优化执行范围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恢复对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前,工商业用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参与现货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
四、其他事项
(一)对2025年已签订中长期合同的,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应组织相关主体及时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须完善交易规则。中长期合同应申报用电曲线并反映各时段价格,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规定。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负荷、增加低谷用电,合理降低用电成本。
(三)增量配电网区域内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之间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电网企业应加快计量采集与结算系统调整,提供完整的分时电价计算服务;对电量数据缺失的,通过拟合方式补全。分时电价执行情况须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执行产生的损益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代理购电用户的相关损益由其自行分摊或分享。
(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与电网企业应加强组织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为名变相执行优惠电价。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282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2025年6月23日
来源:“江西发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