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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2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设备。
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经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装和使用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第八条 除法律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外,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使用新型或改进包装类型时,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运集装箱及配载容器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前,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提交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
第二十七条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尽量远离敏感区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各类包装危险货物、固体散装货物、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其他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次修订旨在落实上位法要求,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变化。
二、修订主要内容
- 优化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托运人通知报告义务,新增编制作业方案的要求。
- 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细化许可管理要求。
- 调整行政处罚规定,厘清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