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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交通部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通知

【重要通知!】交通部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通知 江海云航
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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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事项下放范围

政策详情与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扩大了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下放范围。

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原已覆盖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等省份的下放政策,新增扩展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下放后的工作要求按照交办水〔2021〕40号文执行。

主要工作要求

(一)初次进入市场船舶管理:

在对初次进入相应沿海省际运输市场的客船、危险品船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需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新增运力许可文件审核信息。

对于采取“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进入市场的危险品船,必须确认被替换船舶已完全退出相应市场。

(二)购置或光租船舶管理: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原船舶经营人的《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确保新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范围符合企业资质和原船舶记录。

(三)退出市场船舶管理:

不得为因“退出省际运输市场”而注销的危险品船重新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为特定时期前以“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退出市场的危险品船办理该证书;也不得为报废船舶办理相关证书。

(四)查验管理: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信息通报。

(五)证书办理审核把关: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证书办理管理工作,确保符合发放条件和要求。

其他事项

继续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如遇问题,请联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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