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6个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安哥拉、冈比亚、刚果(金)、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98%税目产品享零关税待遇

2023年1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及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的换文安排,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冈比亚、刚果(金)、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第8号公告,明确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适用零关税的特惠税率。此次扩大实施范围,体现了我国践行中非友好合作精神、推动构建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坚定承诺。我国将根据与各建交最不发达国家的换文进展,逐步落实对所有符合条件国家98%税目产品的零关税待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等。在适用多种税率时,原则上按“从低计征”执行,特殊情况除外。其中,普通税率适用于无外交关系或产地不明的货物,税率最高且不享受其他优惠;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与我国有最惠国待遇安排的世贸成员或国家;协定税率适用于签有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则适用于签有特殊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税率较协定税率更低。
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货物设有暂定税率,则按暂定税率征收;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货物如同时有暂定税率,亦从低计征;普通税率不适用暂定税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别关税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关税减让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若同时适用协定或特惠税率,仍遵循从低原则,但不得在暂定税率基础上再次减让。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特惠税率主要面向与我国签订特殊关税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2023年,我国继续对44个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行零关税政策,相关商品范围和税率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