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与风险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主要针对单据而非货物,以下为主要的信用证欺诈表现:
- 开立假信用证:一些进口商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使用空白格式、无密押电开信用证等手段,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 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中加列限制性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
- 暂不生效条款: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
- 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
- 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
- 对装运的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由诈骗人或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篡改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这些行为均属于欺诈,旨在非法剥夺收货人拒收货物的权利,使托运人得以顺利结汇。
信用证欺诈的危害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其交易规则反而可能被利用进行诈骗。信用证诈骗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还会影响银行信誉,甚至引起国际金融界的连锁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