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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境内承运监管货物运输管理新规
为进一步优化境内公路及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备案管理,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一、上线“单一窗口”转关备案功能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上线转关备案申请功能。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可在线办理企业及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
如因海关监管需要或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电子数据,企业须提交纸质单证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至附件2,数据项填制条件与规范见附件3至附件5。
二、施行时间与旧规废止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2022年第73号》所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清单
- 1. 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 2. 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 3. 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
- 4. 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x
- 5. 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4日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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