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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680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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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外乎情理。
而法律的处理方式,有时不那么合乎情理。
下面的案例与君共勉。
2025年4月2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方式向海关提前申报出口一票磁铁,申报运抵国为日本,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0|2|钐,钴,铜,铁等|无品牌|T0173027B等|【A】:25%,申报价格为3.62万美元,申报时该货物无需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同日海关对该票货物放行,4月7日该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
经查,上述货物为含钐的磁铁,属于2025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5年第1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列明的出口管制货物,出口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经海关计核,上述含钐的磁铁价值计人民币25.92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含钐的磁铁,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时间点梳理:
1.企业2025年4月2日提前出口报关
2.2025年4月2日海关放行
3.2025年4月7日货物离境出口
但是就是在这期间2025年4月4日两部委发布了2025年第1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公告中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语就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此公告自2025年4月4日生效。
处罚的原因其实不用多说了,正如法规这场考试考的就是概念的准确理解,此处就是对于【出口日期】的准确理解。
前期推文也说了很多,希望以后海关行政处罚不要再有类似的案例发生。
关于报关的这些日期你了解吗?【申报日期+进出口日期+放行日期+结关日期】
对于出口日期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诸君,此刻应该明白了为什么出口报关的时候,出口日期免于填报了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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