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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持续连载:国际货代篇(一)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持续连载:国际货代篇(一) 厦门贸促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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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福建省涉外法律咨询顾问团

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


提  要

在目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经贸形势下,福建省涉外法律咨询顾问团、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将集涉外律师之力,分期陆续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标题下的系列文章,旨在为厦门市乃至福建省外经贸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法律建议与指引。本手册将从国际贸易、应对制裁、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维度,为外经贸企业梳理风险、剖析规则、提供指引,为外经贸企业在惊涛骇浪中稳舵前行提供绵薄助力。

本手册的系列文章将陆续分期发出,敬请期待!


【国际货代篇(一)】

中美贸易摩擦下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应对

撰稿人:曾辉、庄若鋆


2025年4月初以来,美国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中国给予了坚决回应,双方曾陷入 “你进我进、你退我退”的对峙状态。10 月 14 日,美国依据 “301 调查” 框架对中国船舶征收港口费,中国随即通过《国际海运条例》配套措施征收特别港务费予以反制。10 月底釜山元首会晤后,中国官方宣布暂停对美国船舶收取特别港务费,华盛顿暂停对中国造船业301调查。此后,双方均对关税措施作出调整。至 12 月 5 日,双方代表视频通话中,已明确要 “拉长合作清单、压缩问题清单”,推动经贸关系稳定向好。尽管阶段性缓和态势显现,但关税壁垒与规则分歧仍未完全消解,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带来新的风险变量。上述种种举措下,全球集装箱航运市场发展遭受重大影响。航运公司所采取的重新部署航线、停止停靠二线港口等措施,引起港口拥堵加剧,导致运费飙升,对物流运输造成诸多不确定性。在此大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以下简称“货代”)除面临货量减少、业务量下滑的危机外,还可以预见诸如起运港托运人放弃装船、要求退运或转港、目的港无人提货、收货人弃货、海关查验查扣等所带来的风险将急剧增加。

本文尝试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从业务模式角度,分析货代如何预防风险、应对纠纷,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


一、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难以攀登的门槛

货代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起到了沟通各个运输环节的桥梁作用,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则受到贸易关系、运输关系及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关系下各当事方的掣肘,进退维谷,陷入僵局,甚至遭受损失。货代往往急于寻求脱困的方法。例如,货代可能考虑以关税上涨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高为由,主张解除“一口价”的包清关货运代理合同;主张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订舱量大幅度下降,请求变更“包板协议”或“运价协议”中承诺的订舱量;主张在船东纷纷绕行、改港等情况导致运输迟延、甩柜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如委托人要求货代承担违约责任,货代以贸易摩擦为由提出免责抗辩。

另一方面,货代有可能面临委托人因目的港收货人解约或毁约,而提出弃货、退运、转港或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货主消极应对、下落不明的情况。

上述种种情形下,货代能否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打破僵局尤为重要。在此,我们以当事人最常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作出讨论。

1. 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关税提升不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加征关税能否作为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呢?根据分析国内近年类似背景的司法判例,法院多倾向于不认为关税调整为不能预见的商业风险。

(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件中,法院根据对中美贸易摩擦的时间线梳理,认为案涉合同在签订时,“正处于贸易摩擦日益升级之时,上述加征关税的一系列政府行为在合同签订之时已然发生,从美国进口优质苜蓿草可能被加征关税并非不可避免之客观情形,故本院认为,国务院税委会发布[2018]5号文件并非不可抗力。”

(2020)皖民申5023号案件中,案涉货物的税率由5%上调至50%,法院认为:“金正米业公司(一审被告)作为长期经营尤其是从事外贸进口的粮食企业,对关税税率调整相关政策应当了解,并有心理预期。……故海关总署大幅调整大米税目税率,不属于金正米业公司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2018)沪0112民初30707号案件中,原告向被告购买奔驰车辆一台,约定于六月底至七月初到店。被告主张因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关税提升至40%,除价格调整外,还导致货物滞留天津港口,无法按照逾期日期到店。法院认为:“至于被告主张因中美贸易战导致的美国进口汽车关税大幅度提升,实际造成双方原先的车辆到店日期严重滞等抗辩事由,虽然事出有因,但应属于被告的经营风险,故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述案件体现了较为普遍的司法立场,认为国际供应链参与者对关税政策的调整应具有敏感度,对加征关税的商业风险能够作出判断并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并且,对于不可抗力,法律不但强调“不能预见”,还强调“不能履行”,如相关事件只是导致“履行困难”,比如,履约成本大幅度,则尚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

2. 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举证责任难以满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需满足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和“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三个要件。

首先,如上文所述,当前法院的态度基本认为加征关税属于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故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同样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当事人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后,继续论述道:“草老农公司(即被告)作为长期从事饲料交易的市场主体,对此应当存在一定的预计和判断,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为维护交易安全,本院认定加征关税因素导致的风险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其次,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就“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如果当事人只是交易困难,但并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也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例如,在(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件中,关税加征25%,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也并未获得法院支持。而在(2019)皖01民终6059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案为(2020)皖民申5023号的二审程序),关税由5%上调至50%,法院认为“东盟协定税率调整后越南大米价格并未大幅上涨,并不会严重影响案涉合同的履行,也不会导致合同履行后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当事人还需要注意,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并非免责或直接导致合同解除,而是进入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谈判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辨别诉求,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主张情势变更还是以不可抗力为由作出免责抗辩。

综上,不论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其主张都有可能不被支持。

然而,时移世易,相较于过往案件的背景,当下2025年中美贸易摩擦的激烈属前所未有,其掀起的惊涛骇浪,已将风险的不可预见性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此时再要求当事人承担如此程度的“商业风险”,是否已经违反了维持交易安全的初衷、不合理地提升了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交易风险和注意义务?未来在全球贸易摩擦下产生的案件中,供应链行业或许会看到法院与仲裁机构有新的态度转变。


二、货代行业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货代行业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具有其特殊性。货代深度参与到货物运输全程的方方面面,涉及不同业务环节、合作模式,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

举例而言,贸易摩擦对于“清关包税”模式的货代,在原本的业务模式风险下可能会产生新的冲击。不仅是关税调整导致的价格、成本变动,目的港严查和港口堵塞也将会导致纠纷进一步增加。尤其“一口价”模式的业务,如缺乏对收费价格的调整机制,货代承担的成本增高,难以应对市场变化。在(2021)京0113民初10426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某航班“周247”(即周二、周四、周日)、5000公斤/班的批量舱位认购合同,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约定日期的航班仓位,原告诉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主张。

航空运输常见的“包板”模式中,货代身处在航司、货主之间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货代与航司签订的包板协议,往往约定了货代每月承诺达到的运量且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将收取空仓费或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另一方面,货代与托运人签订合作协议,承诺为托运人提供包板额或舱位。在航线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托运人可能以未达到需求数量、合同目的受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导致货代腹背受敌、处境艰难。在此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更需依赖于合理的商业判断为企业保驾护航。

1. 货值和货物可替代性成为判断业务风险的关键要素。对于货值较低的货物,在关税增加后,买家更有可能寻求新的供应商,卖家极难在交易中涨价。因此,货物价格较低或替代品容易寻找的时候,货主弃货的可能性更高。

2. 谨慎为委托人垫付款项。货代如接受委托代为清关并垫付关税可能带来风险,需谨慎设计垫付款项的结算条款,适当调整账期和授信额度。

3. 拼箱货风险或高于整箱货物。当发生买方收货人违约、拒收货物,或托运人基于目的港查验、关税等成本的考量,要求退运的情况下,整箱托运的货物比拼箱托运的货物操作更简便。

4. 转口贸易风险增加。对于清关代理而言,委托货物如通过转口方式试图规避关税,将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而对于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产生的标准原产地、HS编码和完税价格申报错误的货物,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5. 从事纯粹的运输代理业务,相对从事独立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业务的风险较小。后者中,货代在法律上对其委托人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在面对承运人时又承担了作为托运人的责任和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货代在准备与委托人签署合同时,发现货主提供的是一份要求货代作为代理还要保障货物安全、保证按时、正确交付的运输合同,而非纯粹的运输代理合同,在此情况下货代承担的风险有可能远超能够获得的利益。


三、谨慎应对目的港异常情况

可以预见,未来将发生大量目的港无人提货或弃货的情形,这将成为未来货代和货主最常发生诉讼或仲裁纠纷的“必争之地”。

首先,在收到目的港异常情况、甚至是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出现预期可能不支付货款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异常情况时,货代就应当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及时告知义务,尽量以书面方式留存证据。

其次,及时减损,必要时需要买断集装箱或将货物开箱理货另寻较低成本的货物保管方式。在此情况下应保留好与各方的沟通记录,并及时处置。

其三,货代应当注意自身的身份角色。以FOB贸易条款下常见的“双提单”模式为例,出具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往往既是船东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又是实际托运人的承运人。货物滞港后,货代往往面临船东的滞期费、仓储费账单,又有可能面临发货人迟延交付或无单放货的索赔。但是,如果货代并未签发货代提单,而仅是受委托为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除非与托运人另有合同约定的,其没有承担目的港费用的责任。

实践中,货代即使是作为代理人,往往因为货代以其与船东的合约订舱,受制于船东的谈判地位,而不得不出面解决纠纷。货代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该业务模式下自身的身份,判断风险。在协调沟通过程中,应谨记自身角色,明确自身权利,避免作出超越代理权限的承诺,或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最后,在目的港异常的情况下,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对货代处置货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货代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条款设计,从费用分担、货物处置、代理权限等角度设计条款内容,为未来的异常情况应对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货代合同设计建议

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货代需要判断各个环节的风险并据此签订合同,一套模板走天下的方式已经不能再适用所有的业务。货代需要进一步细化合同设计与签署,从业务谈判阶段开始合理避免风险。

1. 客户合规管理。在初期接洽客户和磋商合作时,应当建立对客户的全面调查,对客户的货物信息、运输要求做好记录,对于高风险业务、高风险货物,应要求提供单证记录。在合同中,可以增加客户合规承诺条款,并且应当避免由货代承担对货物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申报信息真实准确等义务的保证责任。

2. 更具有针对性的变更或解除条款。尽管目前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门槛较高,但不排除未来司法实践会出现新的动向。货代可以在已有业务模式的基础上,考虑将运价或运输成本增加、政府政策导致的船东绕航、港口堵塞、航次/航班取消等情况加入协议中,作为免责事由,或者设计为在一定期限内协商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对应解决机制。

3. 价格调整条款。货代可以约定,如船东或码头、港口通知新的收费项目,或已有报价项目收费调整(例如运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双方需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费用,或由某一方单独承担全部费用。通过设定成本浮动区间及对应调整公式(如挂钩市场指数、关税成本比例),保障双方在极端政策变化背景下的权利义务平衡。

4. 合理设计结算条款。货代可以采用“付款买单”、“单票结算”等方式,使自身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考虑适当缩短账期、减少授信额度、要求提供保证金、担保人、担保物的方式,为后期纠纷解决提供保障。


在2025年中美贸易摩擦下,全球供应链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与商业风险,又因为关税壁垒、政策变化导致物流市场的急剧波动,对货代构成严峻挑战。货代不但需要灵活调整业务模式,优化市场布局、开拓业务模式、加强与上下游合作方的协同运作,还应当在合同管理、风险转移机制和合规建设等方面持续提升企业实力,积极合理应对风险,在挑战中寻找新的契机,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布局的转变。



撰稿人简介

来源:厦门律协、海法思享会

主办:厦门市贸促会

运营:厦门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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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厦门市委员会(简称:厦门市贸促会)成立于1988年,是厦门市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下属社团厦门国际商会成立于2003年,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A(最高级),是厦门市唯一具有ICC背最的涉外经贸民间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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