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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回应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展业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指导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问题响应机制,自律机制定期收集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送宏观审慎管理局研究解答。
以下是宏观审慎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问题的解答意见,供参考。
一、经常项目
问题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对优化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形成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330号文中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规定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政策如何衔接?
答:商业银行在使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时,建议参照现有政策中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有效条款及流程继续办理业务。
问题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关于企业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办理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等业务内容表述存在不一致,如何在业务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
答:银发〔2020〕330号文从提高规定可操作性的角度对银发〔2014〕168号文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一般情况下,建议银行按照展业规范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业务,对于优质企业,可按照银发〔2020〕330号文简化企业办理业务流程。
问题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放宽了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允许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料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可以参照办理?
答:可以办理。建议银行参照汇发〔2023〕28号文相关规定办理此类业务,并参照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要求,向RCPMIS报送还原后的进出口收付款金额及笔数信息。
二、资本项目
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零星采购的支出是否可以理解为外汇业务管理相关规定中的“备用金”?
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用作支付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支出等用途的资金即为备用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规定,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人民币备用金使用可参照外汇局备用金管理规定,银行可根据企业合理需求设定人民币备用金便利化额度,在额度内,银行可直接凭付款指令为企业办理备用金的支出。
问题5:境内企业借入的人民币外债,是否可以借给境内关联企业使用?
答:可以,但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用途应与外债登记用途保持一致,外债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问题6: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是否可以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答: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相关规定,允许企业将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办理活期、定期存款与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
问题7:外商投资者减资所得人民币、外方股东转中方股东时外方接收的人民币股权对价款可否不汇出至境外在境内使用?
答:外商投资者减资所得人民币、外转中时外方接收的人民币股权对价款,可存放于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若外商投资者计划将资金再次投资境内,需履行资金汇入相关手续。
问题8: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内再投资(非外汇结汇资金),是否需要被投资方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方接收人民币再投资资金无需登记。
问题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加注“资本金”字样,是否可以调整相关规定要求?
答:根据业务实践,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户名可不加注“资本金”字样。商业银行可在其他账户标注区域备注“资本金”字样,用于区分账户性质。
问题10: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在18个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扩大至全国,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可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接收境外资金,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可以参照办理?
答:可以。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可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后接收境外人民币资金,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问题11: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外设立的财务公司是否可以视为《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1条规定中的境外企业?
答:财务公司需持牌经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视为银发〔2022〕27号第1条中规定的境外企业。
问题1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12条规定,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贷款用途是否也需符合27号文相关要求?
答: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用途应遵守银发〔2022〕27号文相关规定。
三、其他
问题13:NRA账户是否允许境外非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答:境外企业可使用人民币NRA账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接收境外非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问题1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事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境外非居民在内地购买房产能否使用人民币结算?
答:境外非居民在内地城市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购房的资质、条件、用途、数量等遵循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结算和业务真实性审核流程可参考广东、深圳等地跨境购房结算支付便利化指引相关内容。
问题15: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缩减了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使用可否参照执行?
答:可以。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问题1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人民币再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问题17: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是否需要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
答: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已废止,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指引(2024年版)》已放宽外国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所涉账户开户地要求。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时,可免除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二部分第(二)条“应当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的要求。减持资金汇出时,银行应审核外汇局减持登记相关情况,确保减持金额在可流出范围内;分红资金汇出时,银行应审核分红派息公告及税务凭证。
问题19:企业在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业务(ODI)人民币汇出时,如在商务、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ODI出资币种为外币,需要重新变更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吗?
答:不需要,银行可依据商务、发改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经市场汇率合理折算成人民币后,在折算金额内办理资金汇出。
问题20:境外机构可以开立哪些类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答:境外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型。境外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用以办理日常资金结算,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其他结算或专项资金结算。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也可选择仅开立一个特殊专用存款账户。
问题21: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主要遵循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客户尽职调查管理要求,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开户事由和境外机构的合法性,提供材料包括开户申请书、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反洗钱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应审查境外机构开户事由的合法、合规性,并写明拟办理业务种类,如货物贸易、FDI资本金业务、跨境资金池业务等,无需单独列明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名称。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简化开户材料。
问题22:针对境外机构开立账户诉求,商业银行提供了哪些开户优化举措?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持续优化境外机构账户服务,在充分识别客户、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优化开户流程,压缩流转时长,并通过提供双语版开户申请书、多语言服务等方式增强沟通质效,切实提升境外机构开户服务水平。
问题2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如何管理?
答: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活期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利率需符合相应利率自律约定。
问题24: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均可以购汇汇出吗?
答: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由境内机构因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业务从中国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汇入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具体业务范围参照购售业务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问题25:外交人员如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答: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可凭《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银行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注明“享有外交豁免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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