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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随附单据-运输单证上传,提单单据上传

产地证随附单据-运输单证上传,提单单据上传 外贸单证员巧巧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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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规范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的同时,也对出口企业在证书填制与申领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围绕企业咨询较多的货运单据提交问题进行解答。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在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并需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若企业未能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时申领证书,须按要求提供正式有效的货运单据,以确保证书所载运输信息与实际物流一致。相关栏目应依据物流企业或货代出具的合规单据填写,并上传供签证机构审核。

正式有效的货运单据通常包括标注“正本(Original)”“电放(Telex Release或Surrendered)”的提单、“海运单(Seaway Bill)”“运单(Way Bill)”等,此类文件为货物真实出口的重要凭证。仅标注“副本(Copy)”“草稿(Draft或Proforma)”的单据因无法确认出口事实,不建议用于补发申请。

由于运输方式多样,不同情形下货运单据形式各异,企业在提交过程中常存在疑问。以下针对常见问题进行梳理说明。

一、出运后申请原产地证书是否必须提交货运单据?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需提交货运单据。多数情况下,证书签发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即视为补发;但部分自贸协定允许在出运后特定时限内正常签发,此类情形不属于补发,无需提交货运单据。

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等均设有特殊签证期限,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货运单据与证书上的发货人是否必须一致?

原则上,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应与原产地证书一致。但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由境外第三方安排运输并作为发货人的情况,导致信息不一致。

此时,出口企业应在证书中如实填写第三方信息,并提交第三方发票、货运单据及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发票等贸易关系证明材料。

示例:中国出口商向新加坡A公司销售货物,A公司转售至越南B公司,并安排直运。提单发货人为A公司。申请《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时,证书发货人应为中国出口商,A公司作为第三方列明,并附相关交易单证。

三、货运单据与证书上的收货人是否必须一致?

一般情况下,收货人信息应保持一致。特殊情况出现在信用证支付模式下:提单收货人可能为开证行,而实际收货人为通知方(Notify Party)。

在此类情形中,允许证书收货人与提单收货人不一致,但应与通知方信息相符,以便签证机构核实货物最终流向。

四、快递运输货物如何提供货运单据?

可通过国际快递单据作为货运证明。若证书包含运输工具栏,可填写“BY EMS”“BY FEDEX”“BY DHL”等,并注明快递单号。鉴于快递单信息有限,必要时可在申报系统中录入报关单号,辅助签证机构核验。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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