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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679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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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反馈咨询:
我公司属进料加工企业,有一批货已以“进料对口”方式出口国外,由于原客户不想要了,现想以“进料成品退换”方式退运回公司换包装后销售给国内一家公司,能否以“进料成品退换”方式出口国内保税区,由国内公司以“一般贸易”进口实现出口转内销。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需要怎么办理手续?
前置条件:
假定企业所反馈的货物是可以内销的,同时假定企业拟退回的成品手册尚未核销。
要点提取:
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第一条规定,“成品退换”适用于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情形。
该通知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2.已核销手册项下的成品不能按“成品退换”申报:
同一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如果您的货物出口时所使用的手册已经完成核销,则不能再使用“进料成品退换(4600)”的监管方式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3.内销需办理正式内销征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3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您希望将这批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在国内销售,必须依法向海关申报内销,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以及缓税利息。
操作路径推选:
第一步:办理退运进境:
使用“进料成品退换(4600)”贸易方式,将国外退货申报进境。
监管方式4600,办理具体流程详见前期推文:
第二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
货物进境后,作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制成品内销,您需要向主管海关提交内销申请。
按内销规定申报并缴纳进口税款及缓税利息。完税价格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等相关规定审定。
如该成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
总结
您提出的操作方案(“进料成品退换”至保税区再“一般贸易”内销)不符合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退换业务的监管规定。“成品退换”的核心是“退换复出口”,而非“退换转内销”。将加工贸易保税制成品转为国内销售,必须履行正式的内销征税报关程序。
建议: 在具体操作前,务必与主管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进行详细沟通,确认退运原因对应的监管方式以及内销征税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合规。
1.可以内销的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类: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上述货物内销时所适用政策的区别见下表。
2.关注特殊商品的内销条件:
3.办理流程:先申报核注清单,再申报内销报关单,由海关关税部门办理税款计征手续。以上供参考,按照实际出口的产品为准。
若成品按料件征税,监管方式代码为“0644”(进料料件内销),适用于需按进口料件补税的成品。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核注清单填制要点:
核注清单进入对应的手/账册模块,录入进口核注清单
料件、成品标志:料件
监管方式:进料料件内销
运输方式:其他方式运输
征免方式:照章征税
报关标志:报关
是否生成报关单:生成
报关类型:对应报关
按照原进口料件的品名及对应项号录入备案序号
报关单填制要点:
报关单备注:活期
监管方式:进料料件内销
成交方式:CIF(如果是其它成交方式,折算成CIF价格)
启运港:中国境内
品名:应按原进口料件的品名申报,即制成品、残次品都应按照单耗折算成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
征免性质:一般征税
征免:照章征税
运输方式:其他方式运输
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往期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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