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确定该规定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制度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第三次重大修订,旨在回应新时代民事纠纷新特点、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并进一步规范民事司法全流程运作。
针对知识产权相关案由,本次修改首次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完善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相关案由。具体包括:
1. 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下设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项下:增加“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202.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203.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
2. 在第二级案由“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变更“148.专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
3. 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166.地理标志侵权纠纷”“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80.药品专利链接纠纷”“184.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变更“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4. 在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94.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195.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变更“179.有奖销售纠纷”为“190.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删去“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5. 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删去“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6. 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47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47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变更“42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为“46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46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46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变更“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为“47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 在第三级案由“186.仿冒纠纷”项下:变更“(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纠纷”;变更“(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为“(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纠纷”;
8. 在第三级案由“19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纠纷”“(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3)滥用平台规则恶意交易纠纷”;
9. 在第三级案由“196.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增加“(3)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纠纷”;
10. 在第三级案由“19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增加“(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变更“(1)垄断定价纠纷”为“(1)不公平价格纠纷”;变更“(2)掠夺定价纠纷”为“(2)低于成本销售纠纷”;变更“(5)捆绑交易纠纷”为“(5)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
11. 在删去的第三级案由“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204.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12. 本次修订还针对第三级案由“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7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7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7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81.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8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进行了修改。
从上述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调整在知识产权、数字经济及相关领域呈现出明显的体系化与精细化取向。通过首次单列“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细化具体案由,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民事利益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回应,有助于提升相关纠纷在立案、审理阶段的识别度与规范性。
对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与侵权纠纷的类型化细分,以及对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等专业性较强案由的单独设置,反映出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复杂化趋势的制度回应。
在不正当竞争与平台相关纠纷方面,通过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经营行为及优势地位滥用的案由结构,案由体系进一步贴近现实市场竞争形态,有利于准确呈现行为类型与法律评价之间的对应关系。
作者:冯超 薛莲 王薇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