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越南将正式实施一批新的税收政策,涉及特别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用地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环境保护税等多个方面。
这些政策既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也会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农业经营以及部分行业的投资决策,山海图对这些新政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01
不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对象
2025年6月14日,国会颁布了《2025年特别消费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此,根据《2025年特别消费税法》第3条的规定,不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对象包括:
(1)《2025年特别消费税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货物,在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特别消费税应税对象:
🔵由组织、个人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并直接出口至国外的货物,或销售、委托其他经营组织、个人出口至国外的货物;
🔵进口货物包括:
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援助物资(包括使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无偿援助资金进口的货物)、人道救助物资、为克服战争、自然灾害、疫情后果的紧急救援物资;境外组织、个人赠送给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单位、事业单位的礼品(在依法免征进口税的额度内,按出口税、进口税法律规定执行);赠与越南个人的礼品(在依法免征进口税的额度内,按出口税、进口税法律规定执行);
依法关于商业、外贸管理的规定办理的过境货物;转口、转运货物;境外货物进口至保税仓库后再出口至第三国的货物(按海关法律规定执行);
在出口税、进口税法律规定期限内,临时进口—复出口、临时出口—复进口且无需缴纳进口税、出口税的货物。若超过复出口/复进口期限,或在临时进口/临时出口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国内销售或改变用途,则经营组织、个人须缴纳特别消费税;
外国组织、个人按外交豁免标准的用品;按出口税、进口税法律规定属于免税行李额度内的货物;按规定进口用于在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已出口国外并已缴纳特别消费税、但被国外退回而再次进口的出口货物;
🔵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游客运输等经营目的的飞机、直升机、滑翔机、游艇;以及用于安全、国防、医疗急救、救援救难、消防、飞行员培训、影视拍摄、摄影、测绘制图、农业生产等目的的飞机、直升机、滑翔机;
🔵救护车;押送囚犯车辆;殡葬用车;设计同时有座位与站位、可载客24人及以上的车辆;不办理上路登记、仅在游乐娱乐区、体育区、历史遗迹、医院、学校等范围内行驶的机动四轮载人车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专用车辆。
如有必要为适应各时期社会经济背景而修改、补充“不征税对象”,政府将提请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在最近一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报告。
政府对《2025年特别消费税法》第3条作出具体规定。
02
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家庭扣除额”
提高至每月1550万越盾
2025年10月17日,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第110/2025/UBTVQH15号决议,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家庭扣除额(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
据此,第110/2025/UBTVQH15号决议对《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家庭扣除额作如下调整:
🔵纳税人本人扣除额:每月1550万越盾(每年1.86亿越盾);
🔵每名被扶养人扣除额:每月620万越盾。
03
免征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对象
2025年11月6日,政府颁布第292/2025/NĐ-CP号政令,具体规定并指导执行关于延长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第216/2025/QH15号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第292/2025/NĐ-CP号政令第2条规定,免征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对象按照国会于2010年11月24日颁布的第55/2010/QH12号决议(关于免征、减征农业用地使用税,并已由第28/2016/QH14号决议对若干条款作修订、补充)第1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对以下农业用地全部面积免征农业用地使用税: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依法属于一年生作物种植用地的面积;制盐用地面积。
🔵 对国家交付或确认土地使用权给贫困户的农业用地全部面积免征农业用地使用税。贫困户的认定依据政府政令颁布的贫困标准。如中央直辖省市人民委员会依法在当地规定具体贫困标准,则以该省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贫困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对以下对象的农业用地全部面积免征农业用地使用税:
家庭、个人:国家交付、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或受让农业用地使用权(包括继承、受赠农业用地使用权);
家庭、个人: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成员;家庭、个人、居民社区从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国营农场、国营林场获得稳定承包土地;以及家庭、个人、居民社区从农林企业获得稳定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依法执行);
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个人以其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按《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体。
🔵对国家交付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并且正在直接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免征农业用地使用税。
🔵对于国家交付给上述单位但其仅管理而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并通过合同将土地交由其他组织、个人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应按《土地法》规定实施收回土地;在国家尚未收回土地期间,须缴纳100%农业用地使用税。
🔵第292/2025/NĐ-CP号政令第2条所述的申报手续、申报资料与免税办理,按照税收管理法律规定执行。
04
将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
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26日,国会通过第216/2025/QH15号决议,关于延长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据此,将国会于2010年11月24日颁布的第55/2010/QH12号决议(关于免征、减征农业用地使用税)所规定的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并已由国会于2016年11月11日颁布的第28/2016/QH14号决议以及2020年6月10日颁布的第107/2020/QH14号决议对若干条款作修订、补充)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05
生产电子设备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4项标准
2025年11月15日,科学与技术部颁布第33/2025/TT-BKHCN号通知,规定实施电子设备生产项目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认定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此,根据第33/2025/TT-BKHCN号通知第3条规定,实施电子设备生产项目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须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1)使用在越南设计/生产或在越南封装、测试的半导体芯片产品标准
在电子设备生产项目产品中使用半导体芯片产品,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使用其芯片设计所有权属于越南组织、越南企业或越南个人的半导体芯片产品。该所有权可通过企业自行设计、委托他人(含越南人员)设计或从其他主体购买该设计而确立;
🔵使用在越南境内工厂、产线生产或在越南境内进行封装、测试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2)科研、技术发展与创新标准(须同时满足两项内容)
🔵企业须设立科研、技术发展与创新部门,且至少拥有10名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力资源,其中至少50%为越南公民。对于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不强制设立该部门,但须至少有3名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该活动,其中至少50%为越南公民。
🔵企业科研、技术发展与创新活动总支出须达到:近连续3个财年净营业收入平均值的至少2%,或近连续3个财年每年不少于2,000亿越盾;如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按自成立以来的全部经营期间计算平均值,但不少于1个完整财年。
(3)项目产品设计所有权标准
在越南实施的电子设备生产项目产品,其设计(包括需求规格、系统架构、详细设计、原理图、PCB布局及相关技术文件)所有权属于企业自身。
该所有权可通过企业自行设计、委托他人(含越南人员)设计或从其他主体购买设计而确立。
(4)国内供应链发展与技术转让标准
🔵参与并履行装配、原材料/物资/零部件供应及服务合同、直接服务于电子设备生产项目的企业中,越南企业占比至少30%;
🔵自取得投资登记证书、投资主张批准决定之日(或与主管国家机关书面约定之日)起5年内,向至少1家越南组织/企业实施技术转让。技术转让的形式与内容按技术转让法律规定执行。
06
汽油、柴油及润滑油(脂)
的环境保护税税额
🔵2025年10月17日,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第109/2025/UBTVQH15号决议,规定汽油、柴油及润滑油(脂)的环境保护税税额。
🔵自2027年1月1日起,汽油、柴油及润滑油(脂)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按照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第579/2018/UBTVQH14号决议(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第1条第1款第I目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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