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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设有或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直接或间接的资本转让所得,将按销售额的2%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最终母公司未发生变化且未产生收益的集团内部重组交易,将不征收资本转让税。 -
新增免征外国承包商税的情形包括: -
通过保税仓库或非关税区销售用于在越南生产和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物资和零部件商品; -
根据外国组织的指示,在越南一家出口加工企业向另一家出口加工企业交付用于生产和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物资和零部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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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纳税人,负责在投资基金分配利润时代机构投资者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负责申报和缴纳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和租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
基金管理公司向本地和外国机构投资者支付收入时,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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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若干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
技术开发、创新、数字化转型所得(最多3年)。 -
收到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数字化转型的赞助款项(关联公司支付的款项除外)。 -
转让符合条件的碳信用、绿色债券所得,以及来自绿色债券的利息所得。 -
变更海外投资项目的所得税纳税时点,将依据所得产生期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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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正常经营活动与其他经营活动(包括房地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项目参与权转让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活动除外)之间进行税务亏损抵减和亏损结转。 -
允许企业将第320号法令的新规适用于该法令生效前发生、且仍处于规定的亏损结转时限内的税务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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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非现金支付要求的门槛:每笔支付交易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 -
允许研发活动实际发生成本享受最高200% 的超级企业所得税扣除,前提是扣除后不会导致企业处于税务亏损状态。 -
将向补充养老基金或社会保障性质基金的缴款、为员工购买自愿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的可扣除金额上限提高至500万越南盾/员工/年。 -
补充若干可扣除支出,包括: -
对文化事业、困难地区、科学技术研究、数字化转型的赞助支出; -
技术开发、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支出; -
与收入不匹配的生产经营支出; -
根据劳务派遣计划或集团内部调派安排,在母公司与其越南公司之间工作的外派人员的雇佣成本; -
礼品、赞助和捐赠所含的销项增值税,以及未全额抵扣且不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进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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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不可扣除支出的规定,包括: -
支付给非信贷机构的利息支出超过《民法典》规定水平的金额。 -
不符合专门法律规定的支出条件和支出内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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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15%和17%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年度总收入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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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行业,包括重点信息技术产品、数字技术服务、半导体芯片、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 -
减少并废除基于"地域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包括: -
将工业园区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优惠地区名单中移除; -
补充集中数字技术园区为优惠地区; -
减少在社会经济条件优越地区经济区的新投资项目的优惠待遇。 -
修订扩建投资项目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符合条件的扩建投资项目可在原项目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原有优惠,或如果原项目优惠期已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
提高用于确定扩建投资项目资格的有形固定资产历史成本标准:4000亿越南盾(适用于优惠投资行业),或2000亿越南盾(适用于优惠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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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号法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适用于2025财年,但有以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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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支出、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税务亏损的规定(不适用于2025财年始于202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纳税人可选择自2025纳税期初、或自2025年10月1日、或自2025年12月15日起应用本法令的新规; -
关于对外国企业的非现金支付和资本转让税的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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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亦包含过渡性条款,以确保纳税人有权根据相关投资登记证颁发时有效的税法规定,或根据第320号法令的新规(剩余期间),选择适用对企业更有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新投资项目和扩建投资项目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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