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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许可与专利间接侵权认定 — 拼搏体育“快穿固定器”专利纠纷案评述

默示许可与专利间接侵权认定 — 拼搏体育“快穿固定器”专利纠纷案评述 三聚观察Daily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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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宣布,202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这是WIPO时隔七年再度将主题聚焦于体育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强调知识产权在推动体育领域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及品牌设计等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为全球体育文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案例分析:单板滑雪快穿固定器专利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博登酷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拼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本案由三聚阳光与三聚律所联合代理被告拼搏体育。

一、从雪场实践中走出的创新品牌

拼搏体育专注单板滑雪装备研发,主攻“快穿固定器”细分赛道,拥有自有品牌X-VITX,并在该领域申请多项专利,产品涵盖单板滑雪固定器、滑雪靴等核心品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其推出的X-VITX单板滑雪快穿固定器。

二、“快穿固定器”引发的发明专利纷争

涉案专利为美国伯顿公司持有的中国发明专利ZL201580061956.5“滑雪板固定器和靴子”,博登酷公司获独占许可并获权起诉。其主张X-VITX固定器与伯顿StepOn滑雪靴配合使用时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指控拼搏体育实施、诱导或帮助他人侵权。

拼搏体育抗辩指出:其固定器属独立部件,不包含滑雪靴;已自主研发兼容且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自有滑雪靴;涉案专利中“固定器”相关权利要求未覆盖其技术方案;且伯顿长期单独销售滑雪靴而未附加限制,构成对购买者的默示许可。

此外,拼搏体育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提起反诉,主张博登酷公司滥用诉权致其商品下架、经营受损。

三、争议焦点:间接侵权、专用品与“默示许可”

法院归纳三大核心法律问题:

  1. X-VITX快穿固定器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所指“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
  2. 终端消费者将固定器与滑雪靴组合使用,是否可推定存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3. 专利权人长期单独销售专用滑雪靴且未作明确限制,是否构成“默示许可”?拼搏体育能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合理信赖?

四、法院认定:驳回专利侵权诉讼

(一)关于“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的认定
法院强调,间接侵权须严格限定“专用品”范围,应依客观用途判断——即该产品是否仅能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本案中,拼搏体育已证明X-VITX固定器可搭配自有滑雪靴使用,且该配套方案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故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符合帮助侵权要件。

(二)关于“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与私人使用
涉案专利为“靴子+固定器”组合专利,终端组装者为普通滑雪者。法院指出,虽特定情形下可将终端简单组合纳入“他人侵权”推定范围,但最终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仍需综合“专用品”认定、权利边界及公共利益审慎衡量。本案未予扩大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三)关于“默示许可”与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从三方面认定“默示许可”成立:

  • 《专利法》修订后不再强制要求许可书面形式,为默示许可留出制度空间;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 博登酷公司长期单独销售滑雪靴,该产品天然需配固定器,而固定器损耗率更高,消费者后续寻找兼容产品具有高度可预见性;权利人未及时明示使用限制;
  • 涉案专利76项权利要求中,无一项单独“固定器”权利要求覆盖X-VITX技术方案;权利人在销售中未尽提示义务,下游企业有理由相信可自由提供适配固定器。

据此,法院认定:权利人无附加条件投放专用滑雪靴的行为,构成对购买者实施相关专利的默示许可;拼搏体育基于合理信赖开发兼容产品,不构成帮助或教唆侵权。

五、现有技术抗辩与恶意诉讼反诉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边界
法院明确: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仅审查新颖性;创造性问题应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虽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15–21)无效,但该行政结果不影响本案侵权判定的独立性。

(二)关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反诉
法院指出,恶意诉讼须以主观滥用权利、损害他人为要件,不能仅因败诉即推定恶意。博登酷公司发出律师函、催告后起诉等行为,属正常维权范畴;专利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并非其可预见或故意追求的结果。故反诉请求未获支持。

六、启示:在专利保护与产业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本案对冰雪运动装备及体育用品行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 明确“快穿固定器”类产品的间接侵权适用边界——“专用品”须严格依客观用途认定,避免挤压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后市场创新空间;
  • 肯定特定情形下“默示许可”的司法适用——当权利人长期单独销售专用部件且未明示限制时,下游企业基于公开权利要求与市场实践形成的合理信赖,可获法律保护;
  • 提醒权利人重视专利布局与市场行为一致性——在组合专利与部件专利并存场景下,除完善权利要求布局外,还需通过销售标识、合同条款等方式及时履行使用限制告知义务;
  • 重申恶意诉讼认定的审慎标准——专利纠纷中不侵权不等于恶意诉讼,法院坚持以权利滥用和主观故意为核心判断基准,尊重正当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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