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中国企业的合规破局路径
俄乌冲突持续、全球贸易限制与制裁常态化、美国关税武器化、欧盟强化投资审查与贸易救济调查,多重外部压力正倒逼中国企业从“广种薄收”转向“精耕细作”,深度挖掘市场潜力。
面对高频反倾销调查,除积极应诉原案以保市场外,新建企业或原审未出口企业可依托《反倾销协议》第9.5条确立的新出口商复审(New Exporter Review, NER)制度,争取在高税环境下合规进入欧盟市场。该制度已在欧盟《反倾销条例》中落地实施,是原审调查的重要补充机制。
一、欧盟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确立背景
截至2022年5月,欧盟已对中国发起154起反倾销调查,其中68起仍在征税,占比44%。大量行业长期承受高税壁垒,而新成立或原审期间未对欧出口的企业,因无法参与原审,被统一适用最高惩罚性税率,有违“罚当其责”原则。
为弥补制度缺位,欧盟于1989年在录像带案中首次实践新出口商复审;1994年通过第3283/94号条例正式立法,将WTO《反倾销协定》第9.5条转化为国内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4]。此举既履行国际义务,也为新出口商提供明确法律救济渠道。
相较期中复审(须满一年且举证难度极高),新出口商复审启动无时间门槛,立案后9个月内完成调查(期中复审通常为12个月),且仅审查倾销幅度,不重复评估损害。
二、欧盟新出口商复审的启动条件
申请能否启动,核心在于是否满足以下三项法定条件:
- 反倾销原审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
- 与被征税的任何生产商或出口商无关联关系;
- 调查期后已实际向欧盟出口,或基于不可撤销合同承诺出口一定规模涉案产品[5]。
第一项强调“出口行为缺失”,包括间接出口(如通过其他中企转口),需以海关报关单、销售明细账等证明最终目的国非欧盟。第二项关联审查范围广泛,涵盖控制关系、高管任职、家庭成员、商业合伙等,企业需提前开展尽职调查[6]。第三项允许“承诺出口”情形,最低出口量无硬性标准,欧委会曾认定单笔15吨出口即满足要求,但数量过低可能影响倾销幅度计算的代表性[7]。
三、欧盟新出口商复审的程序
1. 申请与调查流程
终裁公布次日即可提交申请。程序分两类:
— 若原案未抽样:适用复杂程序,欧委会发布立案条例、发放问卷、核查数据(含国内售价、出口价、成本等),并暂停征税,改为进口登记,待终裁后补征[8];
— 若原案已抽样:适用简易程序,仅审核三项资格条件,不发立案条例、不暂停征税、不登记进口,符合条件者直接列入原案合作企业名单,适用加权平均税率[9][10]。
值得注意的是,欧委会可主动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出口商,无需等待其申请。例如在聚乙烯袋案中,三家印度公司虽未申请,仍被直接裁定适用10.5%税率[11]。
2. 倾销幅度的认定
资格获认后,倾销幅度按原案是否抽样区分:
— 未抽样:单独计算倾销幅度。若低于2%最低门槛(如台湾PET案),可免征税;若出口价格显著高于第三国(如泰国PET案两笔交易价高45%),欧委会可拒绝采信,沿用原案税率[12][13];
— 已抽样:直接适用非抽样合作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14]。
四、中国企业的实践得失与应对建议
近八年,中国企业在抽样类案件(如瓷砖、电动自行车、陶瓷餐具)中成功率较高,多获适用平均税率(如醴陵陶瓷企业适用17.9%)。关键在于准确、完整、一致地提供经审计的销售明细,清晰列明发票号、客户国别、最终目的国、数量金额等要素。
在非抽样案件中,结果分化明显:宁波手动叉车企业获54.1%税率(低于70.8%统一税),聊城TCCA企业获32.8%(低于42.6%)[15][16];但2021年三起TCCA复审均被终止,主因是单笔出口交易缺乏代表性,无法支撑倾销幅度测算[17]。类似地,酒石酸案因报关单未注明目的国、发票开给第三国客户,导致无法确认对欧出口,复审终止[18]。
企业须清醒认知:新出口商复审非“捷径”。抽样案中,聚焦三项资格条件即可低成本获平均税率;非抽样案中,需具备完善财务体系与真实、具代表性的出口数据支撑。程序风险亦需防范——如反倾销措施到期(镁砖案)、申请人主动撤回(自行车案),均会导致复审终止并适用全国统一税率[19][20]。
该制度是我国出口企业突破高税壁垒、重获欧盟市场准入的关键工具。地方政府可梳理已征税案件,定向组织原案未出口企业评估申请可行性,提升政策响应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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