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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知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和征收标准

政策知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和征收标准 优旭丽跨境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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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5年征收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乘以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0.5% − 上一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60%[2]

其中:

  •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12,按社保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平均数确定[2]
  • “上一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确认结果为准[2]
  •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采用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2025年延续执行2023—2024年政策,按不高于2017年标准征收,2017年该数据为100173元[2]

申报缴纳时间

2024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逾期未缴的,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缴费额[3]

申报方式

(一)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或前往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税务局路径为:“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非税收入申报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4]

(二)申报信息与资料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提供自动预填服务:系统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结果,自动带出2024年度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仅需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4]

对已达标安置残疾人或符合政策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经残联审核确认后,无需进行保障金申报[4]

(三)缴款方式

已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单位,优先通过缴税账户缴款;电子税务局同步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支付[4]

减免或缓缴政策

  • 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未达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5]
  • 因不可抗力、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缓缴[5]

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通告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中国残联、广东省残联相关文件要求,现就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通告如下:[6]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6]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请相关用人单位务必于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2024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6]

三、办理方式

  • 网上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切换至所属地区后在线办理[6]
  • 窗口办理:携带材料至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残联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理[6]

四、申报材料

网上办理需按系统提示注册、填报并上传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的可免交):[6]

  • 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 《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 关联单位证明(如适用);
  • 申报年度残疾人工资发放证明(含税务开具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或工资凭证);
  • 申报年度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申报年度残疾人医保缴费证明[6]

五、相关说明

  • 计入安置人数的残疾人须为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
  •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按2人计入安置人数[6]
  •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网认证的,税务机关将按未安置残疾人处理并征收保障金;未安置的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6]
  • 申报信息须真实有效,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6]
  • 认证通过后,用人单位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办理状态、下载电子认定书[6]

六、缓减免申请

符合条件申请保障金缓减免的用人单位,应于2025年6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前述路径在线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无缓减免需求,须按时足额缴纳[6]

政策背景与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设立,旨在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参与与发展[7]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8]

征收对象与计算原则

保障金征收对象为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深圳市执行比例为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0.5%[9]

通用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规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取社会平均工资2倍与实际平均工资中的较低值)[10]

申报与预算管理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自行申报缴费[11]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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