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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相关单位、同仁:
为规范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动力提升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基于前期审定实践,组织编制了以下两项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 《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01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为其型号设计及更改提供适航审定依据:
-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中:
- 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千克的固定翼、复合翼、倾转翼等构型;
- 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千克的旋翼类(含多旋翼)。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审定要求
申请人可将本标准作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适用CCAR-92部第92.327条情形的,民航局将依据《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做出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程序》(AP-21-AA-2023-17)制定专用条件。
02 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
- 可有人驾驶;
- 采用纯电供能分布式电推进系统;
- 最大起飞重量≤5700千克;
- 最大乘客数≤9座;
- 非增压座舱;
-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或最大结构巡航速度(取大值)<463公里/小时。
动力提升航空器为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具备垂直起降与低速飞行能力,主要依靠发动机驱动的升力装置或推力提供垂直/低速状态升力,并依赖非旋转翼面完成水平飞行升力供给。
本标准依据CCAR-21部第21.17条第二款,针对特殊类别航空器中的动力提升航空器,明确其型号设计及更改所应满足的适航要求。
动力提升航空器审定要求
申请人可直接使用本标准开展合格审定。对仅采用本标准且未作新增或变更的设计,民航局不再单独要求制定专用条件;如涉及新颖独特设计,且本标准无法完全覆盖,则依据AP-21-AA-2023-17制定专用条件。
配套电动发动机与螺旋桨可随整机按CCAR-21部日章、I章要求一并批准;亦可按民航局认可的适航标准单独申请型号合格审定。
反馈意见
请相关单位或个人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附件《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格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邮件标题请分别注明:
-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反馈意见”
- “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反馈意见”
附件:
- 附件1: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 附件2: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 附件3: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