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务分布情况
从经营主体来看,全省外派劳务企业主要为民营企业。2024年,全省民营企业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2303人,同比增长51.6%,占全省总量的85.8%。从区域分布来看,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主要集中于亚洲、非洲等市场,分布于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地区)。2024年全省对亚洲、非洲市场分别外派40773人、5143人,分别同比增长65.1%、-1.5%,分别占全省总量的82.7%、10.4%。从行业分布来看,对外劳务合作主要集中在建筑业、交通运输、制造业等领域。2024年,山东省对建筑业、交通运输、制造业外派劳务人数分别为26707人、13792人、3795人,分别占全省总量的54.1%、28%、7.7%。
3.对外承包工程合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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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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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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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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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
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是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总的指导纲领,主要包括6章53条,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出过留学、移民等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范畴。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5.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承包工程立项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7章49条,重点内容有: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6.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