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船确认书载明被申请人的地址为中国上海。
涉案仲裁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是一家在马绍尔群岛注册,但经营地为中国上海的公司。
根据履行涉案航次期间相关业务的往来邮件内容,被申请人的电子邮箱签名为另一家公司HONG GLORY SHIPPING CO.,LIMITED,而该公司的办公地址与被申请人在租船确认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该离岸公司是否由中国内地公民或公司拥有或控制;
该离岸公司的关联公司是否在中国内地注册;
该离岸公司是否有员工或办公室在中国内地经营;
官方机构的文书;
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发票,物业费、水电费付款凭证及发票;
纳税凭证;及
业务往来合同所记载的地址,公司人员名片所记载的地址,对外网站、邮件或宣传中所称的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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