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案情简述
2010年9月20日,船东与承租人订立FIXTURE RECAP,其中并入经修改的BPVOY 4租约格式,明确涉海盗相关风险的额外保费(以4万美金为限)由承租人承担,船东为 "Polor轮"投保了单航次的绑架赎金险。船舶在装港完货后签发了指示提单,提单上注明了并入条款“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liberties and exceptions of the Charter Party, dated as overleaf, including the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are herein incorporated”。
2010年10月30日,该轮航行于亚丁湾海域时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并扣押,在支付770万美元赎金后,Polor轮于次年8月26日被释放,并将大部分货物完好运抵目的港。船东宣布了共同海损,要求货方分摊其中约480万美元的海盗赎金,货方提出质疑:
1)租约中关于海盗风险的条款是否有效并入了提单?
2)如果并入,该条款承租人承担保费的约定是否意味着船东仅能就赎金损失向保险人提赔,而无权向货方请求共损分摊?
伦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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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仲裁庭认为提单并入条款的措辞宽泛,亚丁湾海盗风险条款与货物运输关系密切,相关租约条款可视为并入提单。此外,参贵族院The Evia (No. 2) [1983] AC 736案,承租人因承担了额外风险的保费,意味着船东承诺因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不再向承租人索赔或请求共损分摊,且该承诺被并入提单,无论提单持有人实际支付保费与否。且如有必要,仲裁庭也同意将并入条款中的承租人“转换”(manipulate)为提单持有人以明确后者支付额外保费的义务,尽管船东实际请求其支付的情况十分罕见。综上,仲裁庭支持了货方的抗辩,在以上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后,船东仅能就海盗赎金向保险人提赔,而无权向货方请求共损分摊。
伦敦高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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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就裁决中两个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法官对问题一,认为尽管并入条款措辞宽泛,租约中特殊风险保费承担的约定与运输密切相关,但该约定不宜被并入提单,或者即使并入,提单持有人也不应承担支付该保费的义务。一方面因提单持有人仅同意依据租约条款支付运费,而不包括租约中的其它额外费用,例如因航行亚丁湾水域产生的额外安保费、护航费、绕航费等;另一方面,由于可能存在多位提单持有人,此种费用如何在各提单持有人间分摊具有很多不确定性。
关于问题二,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支付保费,船东只能向保险人索赔承保损失,无权向承租人索赔或请求共损分摊。但在船东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由于本案提单持有人并未同意支付该保费(与The Evia (No.2)案和The Ocean Victory [2017] UKSC 35案中情形不同),因此船东有权向提单持有人请求分摊海盗赎金。
上诉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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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方继而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
第一,无论提单持有人是否负有支付额外保费的义务,船东在租约中承诺仅向保险人提赔已并入提单。该做法符合商业实践,因为货方才是对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享有利益,且承担海盗赎金共损分摊风险的一方,其也是相应租约条款旨在保障的对象。
第二,如有必要,应当将并入条款中的承租人“转换”为提单持有人以明确后者支付额外保费的义务。本案在上诉法院由Lord Justice Peter Jackson、Lord Justice Males和Sir Patrick Elias主审,判决主文由Lord Justice Males作出,另外两位法官持相同观点。
01
提单并入条款争议的概括性总结
“为了明确哪些条款被并入了提单,须分三个层面分析:
1) 首先要看并入条款本身措辞是否足够宽泛,通常措辞下仅能并入租约中与货物装卸、运输、以及运费支付相关的条款。但如果措辞足够明确,则可并入租约中其他条款,甚至可在一定程度上将承租人“转换”为提单持有人。此外,从普通法发展来看,即使租约条款由于语言错误从字面上看不属于被并入的内容,但只要并入条款本身措辞足够精确,则仍可将其并入提单。
2) 如果并入条款措辞是宽泛的,则需进一步检验拟被并入的租约条款在提单中是否有实际意义,如果没有实际意义则不应被并入。这方面应当灵活把握而不应过于机械,而且不得有违常识。如果租约条款与货物装卸或运输相关,并入时在一定程度上将承租人“转换”为提单持有人是允许的,且如果并入条款措辞精确地针对了租约其他条款,则这种“转换”也可相应放宽。
3) 如果租约条款通过初步分析可以被并入,则仍需检验其与提单其他明示条款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则不应被并入。”
02
租约条款的理解
03
并入条款的初步分析
04
“转换”的问题
05
并入条款的实际意义
06
关于货方的共损分摊责任
简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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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提单的主要特征即在于并入条款的存在,其本质上是将一份合同(租约)中的若干条款并入另一份合同(提单),因此关于并入条款的争议往往都十分复杂,尤其是被并入的租约通常其自身也在并入着其他标准格式的合同或之前的惯用范本,例如本案的FIXTURE RECAP即是并入了经修改的BPVOY 4租约格式。
由于被并入的租约条款繁杂,且提单持有人(CIF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对此无从知晓,因此在一般的并入条款争议中,通常都是提单持有人对并入条款持排斥态度。本案颇有旨趣的是,反过来是货方为了规避共损分摊责任在极力主张并入条款的有效性,而船东则对此提出质疑。最终在法官逻辑缜密地抽丝剥茧下,认定即使相应租约条款被并入提单,但由于措辞不足以明确排除提单持有人的法定责任,因此船东仍可向其主张共损分摊。
本案法官对并入条款所采用的“迭代往复”(iterative)解释方法可谓经典,但仲裁庭与法院之间不同的裁判结论也体现出合同解释所带来的司法风险。本案也再次提醒着广大会员在签署提单或租约时,宜使用清楚明晰的措辞减少合同的解释空间,尤其是对于有悖法律默示的特殊事项则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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