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部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公告中说明新修订的《定线制》《报告制》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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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两制”即新修订的《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和《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
如果我们把船舶航路比作是水上的道路的话,那么船舶定线制就相当于水上道路的交通标线,能够起到引导水上交通流的作用。而船舶报告制则是与定线制相配套的报告体系,当有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航经厦门水域的报告点时,就必须按规定向厦门海事局交通管理中心报告,以此来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
其实,第一版“两制”在2015年7月1日就已开始正式施行了,它的施行就如同为厦门水域开通了“水上高速路”,自实施以来,厦门水域的通航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险情与事故发生率显著降低,通航秩序获得了有效改善。
2018年厦门港超大型船舶进出港161艘次,2021年厦门港超大型船舶进出港达310艘次,同比2018年增长92.5%,实现连续多年持续增长。
可以看出,“两制”的实施为厦门港带来了积极的变化,助力了港口交通和经济的发展。由此看来,继续组织实施“两制”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自2015版“两制”正式实施以来,已过去了六年有余,厦门水域的通航环境发生了许多改变,旧版“两制”条文内容与现行的新法规也产生了不一致,因此为适应厦门港海上交通需求,新版“两制”应运而生。
2021年12月24日部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公告中说明新修订的《定线制》《报告制》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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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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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1.深水航路厦门港主航道A′点至C点航段,由以下两点连线为航路轴线: (1)A′点:24°12′19.06″N,118°17′38.66″E; (2)C点:24°19′42.16″N,118°10′59.24″E,航道宽度450米,通航底标高-15.0米,全长9.56海里的航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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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1.深水航路厦门港主航道(深水航路)由 点1(24°12′19.08″N,118°17′38.64″E), 点2(24°19′22.55″N,118°11′16.94″E) 两点连线为航路轴线,航道宽度560-641m,通航底高程-16.70m,全长9.13海里的航路。 (新增)西边界线:由 点3(24°12′13.29″N,118°17′30.99″E), 点4(24°19′15.32″N,118°11′10.58″E)的连线。 (新增)东边界线:由 点5(24°12′24.88″N,118°17′46.29″E), 点6(24°19′15.65″N,118°11′39.79″E), 点7(24°19′29.31″N,118°11′23.84″E)的连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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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1.厦门港主航道扩建后,航路轴线坐标、航道宽度、底标高、航路里程等数据发生变化,做相应修订。 2.因扩建后的航道非等宽,而是宽度介于560-641m之间,为准确界定航路边界,增加了航路边界线的坐标。 3.考虑到A′等符号标识点序号存在的问题,将点序号按点1、点2依次标识 |
2015版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与报告制示意图
新版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与报告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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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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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3.特别规定 3.1五万吨级及以上船舶或吃水大于12.5米的船舶应使用深水航路进出厦门港湾区,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规定显示或悬挂限于吃水号灯或号型。其他船舶在不影响上述只能在深水航路航行的船舶情况下,可选择使用深水航路进出厦门港湾区,但应服从厦门VTS中心交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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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3.特别规定 3.1五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应使用深水航路进出厦门港东渡、海沧、招银港区。船舶应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其他船舶在不影响只能在深水航路航行的船舶情况下,可选择使用深水航路进出厦门港东渡、海沧、招银、石码、刘五店港区以及港内锚地、临时作业点,但应服从厦门VTS中心交通组织。 (新增)进出后石港区的船舶应使用厦门港主航道(南段区)、后石航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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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1.深水航路已增深拓宽,通航能力得到提升,不宜简单的将12.5m设定限于吃水要求; 2.后石港区进出无需走深水航路。 3.根据意见征集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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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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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3.2所有使用深水航路船舶,除按照《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厦门VTS中心报告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向厦门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㈠进厦门湾港区船舶拟使用深水航路,在进入VTS报告线时或起锚时; ㈡出厦门湾港区船舶拟使用深水航路,在航经九节礁报告点时; ㈢拟在深水航路中追越他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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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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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中已有同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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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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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3.6在定线制水域内禁止捕捞、采砂、锚泊等作业。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内锚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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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3.5在定线制水域内禁止捕捞、采砂、锚泊等作业。(删除)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内锚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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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港外水域“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内锚泊”无上位法依据。船舶在港外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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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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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3.8不使用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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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3.7不适用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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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不使用”改“不适用”。 |
《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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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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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外国籍船舶; 1.2 三百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1.3 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1.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5从事拖带的船舶; 1.6自愿参加船舶动态报告的其他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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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外国籍船舶; 1.2 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1.3 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1.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5从事拖带的船舶; 1.6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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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增加“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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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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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3.3 报告线和报告点 3.3.1东南报告线:以镇海角灯塔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55°至230°的圆弧线。 3.3.2西报告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117°58′.0E经线向南至24°26′.0N纬线,向东至118°00′.0E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线。 3.3.3九节礁报告点:航经正横九节礁灯桩。 3.3.4土屿报告点:航经正横土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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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3.3 报告线和报告点 3.3.1东南报告线:以镇海角灯塔 (概位: 24°16′09″N/118°07′54″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55°至230°的圆弧线。 3.3.2西报告线:由24°28′02″N/ 117°56′55″E 、24°26′00″N/ 117°56′55″E、24°26′00″N/ 118°00′00″E和24°24′34″N/ 118°00′00″E四点组成的连线。 3.3.3青屿灯塔报告线:由24°21′12″N/118°06′12″E和24°24′33″N/118°13′14″E两点组成的连线。 3.3.4土屿报告点:航经正横土屿(24°27′12″N/118°11′18″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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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根据厦门港VTS报告线设置情况做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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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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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4.其它报告要求 4.1所有使用深水航路船舶,除按照《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厦门VTS中心报告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向厦门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进港船舶拟使用深水航路,在进入VTS报告线时或起锚时报告; (二)出港船舶拟使用深水航路,在航经九节礁报告点时报告; (三)拟在深水航路中追越他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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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4.其它报告要求 4.1所有使用深水航路船舶,(删除)除按照《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厦门VTS中心报告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向厦门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进港船舶拟使用深水航路,在进入VTS报告线时或起锚时报告; (二)出港船舶拟使用深水航路,在航经青屿灯塔报告线时报告; (三)拟在深水航路中追越他船时; (新增)(四) 船舶主机、舵机、定位系统等航行安全关键设备出现异常时。 (新增)(五)AIS系统故障时,进入报告线应主动向VTS报告,并报告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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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VTS 用户指南》要求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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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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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6.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厦门VTS中心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等海上安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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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6.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厦门VTS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等海上安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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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VTS 用户指南》要求符合并与实际需求相一致,并为船舶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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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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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7.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7.1厦门VTS中心的工作频道: 呼叫频道:VHF08;业务通话频道:VHF27或VHF28;备用呼叫频道:VHF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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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7.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7.1厦门VTS中心的工作频道: 厦门VTS区域以青屿灯塔报告线为界线分为港内和港外两个分区。各分区及VHF工作频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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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VTS 用户指南》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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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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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7.2 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标准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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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7.2 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VHF通话应当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通信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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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27条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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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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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8.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8.1厦门VTS中心系统组成有:雷达监控系统、船舶管理信息系统(MIS)、甚高频通信系统(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微波传输系统、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仪系统雷达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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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款 |
8.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8.1 厦门VTS中心系统组成有:雷达监控系统、船舶管理信息系统(MIS)、甚高频通信系统(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微波传输系统、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仪系统等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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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一致 |
下一步,厦门海事局将进一步贯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及福建海事局的指导,将“两制修订版”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不断修改完善,为提升厦门港营商环境贡献海事力量。
供稿:通航处 叶英豪
编辑:通航处 叶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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