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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减并港口收费,4月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减并港口收费,4月1日起执行 信德海事安全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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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月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并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成本监审等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费、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通知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 一是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 二是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等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5%,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等1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经测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机构减费金额约每年3.2亿元。

  • 三是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 四是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督促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三、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港口协会、船东协会、引航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财务审计司、水运局、海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经济贸易司、基础设施发展司、经济运行调节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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