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发现“POLARIS 3”轮的船名有些眼熟。经检索,该船在几周之前曾经被另外1个申请人以侵权为由申请扣押。当时船方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能否通过此前的代理律师沟通协调卸牛事宜?
承办法官于是通过该律师与船方取得联系,站在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向船方合情合理地分析其自行留置该批美洲种牛,存在饲养成本高或因病牛死牛等风险导致该批货物价值下降的问题,船舶也将出现停运导致滞期损失。承办法官建议船方与申请人协商,先行将该批美洲种牛卸载并保留控制权,既保证货物的安全,又能确保货物价值不发生贬损。
同时,承办法官还主动联系海关方面,为海关提出建议,消除海关对于船方无提单放货的顾虑,扫除了卸货障碍。
最终,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函保证,承诺在得到船方的授权以前,不将该批美洲种牛自行接收提走。随后,船方及时将该批美洲种牛卸至隔离区,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喂养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