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派海员社保缴纳方案探讨
简述
一、外派海员用工关系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
(一)本机构;
(二)境外船东;
(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
二、现有外派海员社保缴纳模式存在的问题
外派海员社保缴纳基数的问题
海员的工作特性有别于陆地工种。海员基本是集中上船几个月(一般情况下6个月左右),同时会根据船舶实际航行的情况等各种因素,实际在船任职时间并不是在上船之初约定时间,通常会根据后续的航线以及方便换员港口的情况,存在加减一个月作为灵活调整时间。而外派海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能有一次完整的合同期,可能有两次合同期(但不一定是完整的合同期),且外派海员在下船之后又没有工资收入,因此严格按照人社部门关于社保缴纳人员缴纳基数确定的方式,即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水平认定社保缴纳基数,存在较大的偏差。
如:一名管理级外派海员A在1月1日上船,合同期6个月,实际6月30日下船,每月工资6000美金(折合人民币约40000元左右),如其当年度不再上船工作,则其全年收入为240000元,当年度月平均收入20000元;
但如果他之前(上一年度某个月)已经在船,到2月28日下船,在家休息4个月后,7月1日又再次上船,合同期还是6个月,12月31日下船,工资假设还是6000美金,则其全年收入320000元,当年度月平均收入26667元;
或者如果他之前一年已经在船,到2月28日下船,在家休息8个月后,10月1日又再次上船,合同期还是6个月,下船要到第二年了,工资假设还是6000美金,则其全年收入160000元,当年度月平均13333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外派海员的当年度月平均收入差异性是比较大的。也因为外派海员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同一个人,同样的合同期和工资待遇,因为上船时间不同,按现有的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方式就可能造成其社保缴纳基数认定的不一样。更何况,现有的管理模式中,社保基数调整只能在每年的年度申报(每个城市不一样,大部分城市是每年7月)时才能调整,与船员实际的工作情况很难匹配。
如果采用其上船时的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数核定,显然也是不合理,从上面例子就可以看出,因为外派海员的工作是阶段性劳务派遣工作,并不具有连贯性,以其上船时的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数是偏离其实际收入水平的。
同时由于外派海员大部分工资是由境外船东直接以美金发放,造成实际代缴社保的海员外派机构或代缴公司没有其在国内的工资发放记录(除由国内外派机构代发工资的情况)。而且绝大部分的外派海员对于领取的美金工资基本不向中国税务部门做个人所得税申报,也直接造成没有依据证明外派海员的实际收入水平。
多地缴纳的问题
因为外派海员的流动性,外派海员,尤其是自由身份的“社会船员”,往往在一个公司服务合同结束后,下一个合同可能是通过别的城市另一个外派机构上船工作,而海员外派机构在为其缴纳社保时基本按现有政策在公司经营地缴纳或者委托第三方的人力资源服务商在其他社保成本相对较低的城市进行代缴,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一个外派海员在多地有社保缴纳记录,且不具有连贯性。由于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同步征收,而根据各地城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在社保停缴后即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多地缴纳社保的结果从实际意义上而言,对外派海员意义不大。外派海员即使缴纳了社保,也不能完全真正享受社保保险的保障。
实际缴纳后海员权益享受的问题
目前社保保险是外派海员比较关注的一项海员权益,对于国际海员来说,最关键的是如何让缴纳的社会保险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现阶段外派海员即使缴纳了社保,因为工作特性的问题,合同期内都在境外船东船舶上工作,不在陆地。合同结束后通常情况下是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休假等候下一次的上船机会。相对于外派机构而言,由于海员基本上都是外省市人员,除了上船工作以外其他时间基本上是在外省市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生活,实际在经营地缴纳的社保无法让海员享受到社保缴纳地的社保福利待遇。如果如上述提到的社保缴纳时还存在多地缴纳的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可能连最后退休的社保缴纳要求都难以达到,更不要说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同时目前有部分外派机构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代缴社保,最后出现工伤且无法得到有效的赔付和保障。
三、外派海员的社保缴纳建议
在缴纳基数的问题上,可以借鉴个税减半征收的方式采用社保基数核定征收的方式,根据各地社保缴纳基数的范围,对海员核定一个固定的比例或金额作为缴纳的基数;
在缴纳地点的问题上,可以允许外派海员在居住城市自行缴纳,外派机构在经营地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或者由外派机构按核定后基数在便于海员的城市缴纳社会保险,最大限度的保障外派海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益,保障外派海员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伤权益。这样既能最大限度使缴纳的社会保险对外派海员起到权益保障的作用,避免因多地缴纳、不连续缴纳带来的后续养老退休认定的问题以及能在陆地休假期间保障医疗保险有效的问题,同时又能切实保障外派海员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伤待遇。
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