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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布了fbaba5548b2c9e542a7be70dd1c6e99a2a039240ded7db1e&scene=21#wechat_redirect" textvalue="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一)——港口国监督检查" linktype="text" imgurl="" imgdata="null" data-itemshowtype="0" tab="innerlink" data-linktype="2" style="text-align: center;white-space: normal;font-family: 微软雅黑, sans-serif;letter-spacing: 0.544px;caret-color: rgb(255, 0, 0);font-size: 16px;color: rgb(0, 0, 0);">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一)——港口国监督检查》和《 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二)——船旗国监督检查》,介绍了2022年山东海事局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总体情况。并列举了一些相关案例,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三)——典型案例。
本期我们将推出系列(四)-- 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典型案例之FSC典型案例,希望能给海事管理人员和航运业界朋友提供参考。
案例一:船舶未按照检验证书要求配备装载仪
船舶概况

检查概况及问题:
滞留缺陷:
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要求配备装载仪。
相关法规条文:
《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四篇 船舶安全
7.1.3.2 如船上采用装载仪,则该装载仪应符合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对装载仪的有关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船体/第2章船体机构
2.2.8.5符合下述规定之一的船舶为第I类船舶:
(1)甲板大开口船舶,应考虑大开口处船体梁垂向弯曲和水平弯曲以及扭转和横向载荷所产生的合成应力;
2.2.8.8船长100m及以上的所有第I类船舶应配备经认可的装载仪。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2篇船体/第2章 通则
1.1.2.17 大开口: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甲板开口为大开口:
(1)b/B1≥0.7;(2)lH /lBH ≥0.89;(3)b/B1>0.6 和lH /lBH >0.7
式中:b--开口宽度,m,如有几个舱口并列,则b代表各开口宽度之和,即 b=b1+b2;
B1--在开口长度中点处包括开口在内的甲板宽度,m;
lH--舱口长度,m;
lBH--每一舱口两端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如舱口前或后再无其他舱口时,则lBH 算到舱壁位置。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二:船舶多项缺陷表明船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失效
船舶概况

检查概况及问题:
滞留缺陷:
相关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三:大件运输船舶号灯安装不符合规则要求
船舶概况

检查概况及问题:
滞留缺陷:
1.前桅灯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与完工图纸不符。
2.船尾两盏探照灯作为后桅灯前置等效措施,不能在驾驶台进行控制。
相关法规条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8.2.4.2 对于具有特定构造和用途的半潜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科学考察船、拖船、工程船以及具有类似构造的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平台),在采取 8.2.4.3 中规定的等效措施的前提下,下列号灯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1)船长 50m 及以上的上述船舶应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装设前、后桅灯,两者的水平间距应尽实际可能远距离布置。
(2)若船舶尾部安装有拖带设备或其他船舶用途或功能的设备,从而导致尾部无法安装尾灯和/或后锚灯,则此尾灯和/或后锚灯应尽实际可能在尾部装设。
1.2.4.3上述 8.2.4.2 所要求的等效措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安装两盏探照灯,每盏探照灯的功率应照亮船舶尾部,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以便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2)每盏探照灯至少应能在驾驶室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且满足本章 8.1.4 的适用要求;
(3)探照灯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性能要求应满足。
(4)桅灯开启时应开启探照灯和照明设施(如已增设),并在船舶驾驶台适当位置应有该操作的提示;
(5)探照灯和照明措施(如增设)的安装应不能影响按照本章的规定装设的其他号灯的显示。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案例引发的思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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