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忙的洋山深水港码头,一艘停泊卸货的轮船,被一旁的离泊船在倒车驶离过程中碰撞,导致船体部分损坏。“静止”的停泊船认为“运动”的离泊船应担责,离泊船却认为事故因对方船后到泊位主动并靠而引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充分调查了事故发生前后的全过程,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离泊船应承担70%的碰撞责任,停泊船应承担30%的碰撞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发生碰撞:
落潮时“倒车”驶离造成事故
2020年6月,被告某海运公司所有的A轮,自舟山大衢山开航,装载碎石,抵达大洋山大山塘临时装卸作业点,船首顶靠码头,船身垂直于码头,船首左右及船尾左右各出一根缆绳,系固于码头缆桩,靠妥后开始卸货。3个半小时后,原告船务工程公司光租的B轮抵达,并靠在A轮右舷,同样以船首顶靠码头的方式靠泊。
并靠过程中,A轮特地将船尾右舷系固于码头缆桩的缆绳解掉,以便于B轮船尾左舷缆绳系固在A轮船尾右舷。凌晨1时许,先到的A轮卸货作业结束准备离泊,并通知B轮,B轮将船尾左舷缆绳从A轮解离。
随后,A轮准备先倒车后退,待船首离开B轮船尾一定距离后右转驶离。不料,当时正值急落潮,流速快,大山塘临时装卸作业点只是临时作业点,附近有碍航礁石,故船舶操纵水域受限。A轮船长在倒车时发现,由于船尾的障碍物阻碍,船体无法后退到和B轮错开一定距离再右转。于是A轮采取进车左转措施,船舶在流及自身动力的作用下,右舷船尾压向B轮,不仅造成碰擦,还致使B轮右移后搁浅在右侧礁石上。
各执己见:围绕碰撞责任比例激烈辩论
庭审中,双方就碰撞责任比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船务工程公司诉称,洋山深水港海事局出具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被告所有的A轮承担主要责任,原告B轮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至少承担90%的责任。
被告海运公司辩称,海事局认定碰撞责任为主次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90%的责任显然与事故认定结论相悖,即便存在损失,也应是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
连线法官:不因静止船静止而无责,不因运动船运动而全责
文稿 | 姜圣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