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宁波海事法院就用'一件事'把标的额数千万元案子调好,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避免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彰显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公正与效率’。”
事情还要从2021年两公司签订的一份《船舶建造合同》说起。
2021年,深圳市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宁波某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宁波公司建造两艘5150DWT甲板货船,建造价格起初合计为4640万元,后又增加了100余万元的建造费用。
2022年5月,两船建造完成,经深圳海事局登记,分别被命名为“某达05”轮和“某达06”轮。
2022年9月,深圳公司与亚某达(深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达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经深圳海事局登记,两船的所有人均变更为亚某达公司。在船舶建造之初,宁波公司一主要股东胡某又以个人名义与深圳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两艘船舶各25%的股份。至2023年4月初,深圳公司共向宁波公司转账造船款3670万元,但因为多种原因,胡某又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深圳公司转回了730万元。
船舶建造完成后,为了尽早将船舶投入营运,亚某达公司又替深圳公司分2次向宁波公司转了共250万元,但双方还是产生了一系列争议:一是增加部分的造船费用究竟有多少;二是胡某转回的730万元属于股东投资款还是深圳公司向宁波公司的借款;三是深圳两公司是否付清足够的造船款,有权把其中的一艘船接走。争议未解决,宁波公司不同意放船,而深圳公司又急于把船接走,留船和接船的矛盾迅速激化,终于演化成了本文开头船厂小船拦截大船并强行开回的惊险一幕。
在数次“强行”开船未果后,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只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宁波海事法院咨询本案。并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了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希望通过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责令宁波公司放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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