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挂靠欧洲港口的公司需在夏季结束前做好准备:虽然《欧盟海运燃料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已经挂靠欧洲港口的船舶必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监测计划。

作者:Eleni Antoniadou和Neil Henderson
《欧盟海运燃料条例》(FuelEU)旨在鼓励航运业使用可再生低碳燃料,以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境内航行或挂靠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的船舶,无论悬挂何种船旗,均必须遵守船用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尽管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自2018年起就必须提交监测报告核查(MRV)数据,但是FuelEU监测计划独立于MRV数据。船舶不能依赖已有的MRV监测计划。
相反,船舶必须提交新的监测计划,尽管可以利用已有MRV计划的部分内容。
谁需要遵守法规?
负责遵守FuelEU的公司始终是ISM公司,即符合证明(DoC)持有人,无论DoC持有人是登记船东、光船承租人还是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鉴于大多数船东将《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项下的责任外包,因此实际责任人很可能是管理公司。
这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不同,EU ETS体系项下的责任人可以是船东或DoC持有人。因此,负责遵守EU ETS体系的航运公司与负责遵守FuelEU的公司可能不是同一家航运公司。后者必须在管理当局注册登记。幸运的是,EU ETS体系和FuelEU体系的合规由同一管理当局负责管理。
如发生FuelEU违规和罚款,负责购买燃料或作出影响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运营决定的实体可能会被要求赔偿ISM公司遭受的罚款。
这在实践中有何意义?
公司需要为每艘船舶提交单独的FuelEU监测计划。欧盟委员会近期已经发布监测计划模板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标准模板原本计划于2024年第一季度发布。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网站的信息,该模板以及关于统一适用模板的技术规范目前仍在“编制中”。
船级社以及经欧洲海事安全局认证的其他第三方可以提供监测计划,并且监测计划可根据具体船舶进行修改。某些核查机构以在线表格形式提供监测计划。
在监测计划的正式欧盟标准模板和支持文件发布前,监测计划无法提交给船级社/经认证第三方进行核查。正式模板和支持文件计划在2024年6月底发布。然后,公司将有两个月时间(七月和八月)向其选定的核查机构提交其监测计划。
对于2024年8月31日后首次被纳入管辖范围的船舶,公司应当最迟于该船舶首次停靠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后两个月,向核查机构提交监测计划。
全生命周期(well-to-wake)温室气体排放量
FuelEU采用全生命周期法来计算船上所用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意味着燃料的生产以及运输至燃料舱的过程中产生的排放量以及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量均将纳入计算范围。
初始合规要求使用经认证生物燃料、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辅助动力装置(燃料电池)、岸电、风力辅助推进系统或上述几项的组合。在FuelEU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从2030年起进一步降低时,随着零排放或接近零排放的燃料(电制甲醇、电制氨、电制氢)更加普及,可以通过使用这些燃料实现合规。
监测计划旨在监测、记录和报告船上所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类型和数量,以及与之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经修订的监测计划的主要信息
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各国航行的船舶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在船上配备经批准的FuelEU监测计划。一旦监测计划最终确定,核查机构应在FuelEU数据库中记录该计划。监测计划须可供管理国查阅。
FuelEU监测计划应详细载明相关信息,并且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信息:
监测计划应列明并描述排放源,例如主机、辅机、燃料电池和垃圾焚烧炉。
监测计划还应列明并描述燃料类型,例如:“氢(化石燃料)”、“氨(化石燃料)”、“甲醇(化石燃料)”、“乙醇”、“生物柴油”、“氢化植物油(HVO)”、“电制柴油”、“电制甲醇”、“电制液化天然气”、“电制氢”和“电制氨”。如果使用混合燃料,则混合燃料的每种成分都必须视为单独的燃料。
监测计划必须确定每一类型的燃料在报告期内适用的排放因子。
监测计划应描述排放源、燃料类型、燃料消耗和每次航程的活动数据(例如航行距离、运输货物、海上航行时间)的相关更新程序。
监测计划应描述实施的控制体系,包括数据流活动、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的书面程序。
监测计划应载明每一类型燃料的消耗监测程序,以及替代来源或零排放技术提供的能源。监测计划应描述船上所用能源的全生命周期中上船前(well-to-tank)排放因子和上船后(tank-to-wake)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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